四川在线讯(朱臻)2021年1月5日,西充县法院敲响了适用《民法典》案件的“第一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西充某保险公司、陈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19年12月,陈某驾驶小轿车从西充向南部方向行驶,行经西充县环城大道时与推自行车通过人行横道的刘某相撞,致刘某和自行车乘坐人刘某孙女、年仅八岁的吴某受伤,刘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吴某因全身多部位损伤接受治疗。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由陈某单方违法行为所致,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及吴某无责任。经司法鉴定,吴某右胫骨远端骨骺分离性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患器质性精神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2020年10月,吴某向西充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西充某保险公司、陈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4余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两被告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无异议,因此如何准确适用法律规定,明确赔偿顺序成为案件焦点。机动车所有人每年须对机动车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还可以选择投保相应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民法典》实行前,《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赔偿顺序并无明确规定。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其中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应承担100%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西充某保险公司作为车辆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赔付责任。经计算,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5738元;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45455元,扣除前期垫付费用后,共计118205元。西充县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某赔付原告5897元,被告西充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118205元。
“简单来说就是先由交强险赔偿,再由商业险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以前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现在《民法典》将司法解释中的部分条款吸纳进来上升为法律,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的赔偿顺序加以明确,以‘法典’的形式统一规范,为司法机关严格司法提供准绳。”承办法官向萍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