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陵区法院一审宣判嘉陵区首例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2020-01-06 15:33:50来源:四川在线-南充频道编辑:王青山

四川在线南充频道(陈梅)2019年12月28日,嘉陵区法院一审宣判全区首例涉恶犯罪案件,龚某某、杨某等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五年的刑期,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龚某某纠集被告人蒋某、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客户逾期还款”、“GPS异常”、“车辆二次抵押”等为由,肆意认定向百思贷公司办理车辆抵押借款业务的9名被害人违约,强制扣押被害人车辆,通过对被害人要挟、语言威胁和跟踪等手段,索要高额违约金、罚息、拖车费和出场费等,对被害人胁迫逼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被告人龚某某、蒋某、唐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采用软暴力方式,多次实施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侵犯他人权益,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杨某、蒋某、许某某、唐某、张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要胁或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处分钱财,其中被告人龚某某、杨某多次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被告人唐某多次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被告人蒋某、张某某、许某某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决:被告人龚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许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并判决各被告人退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此次宣判,嘉陵区法院邀请区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成员10余人旁听庭审。同时,区法院还联系、协调卫计委、公安等多个单位组织力量参与庭审保障,使庭审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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