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务工意外受伤 南部县法律援助为其维权

2019-12-11 20:00:32来源:四川在线-南充频道编辑:王青山

四川在线南充频道(任枭)敬某某为农村居民,在南部县建兴镇周边以从事建筑、装修零工为主要收入来源。冯某奇在南部县建兴镇某村修建砖混结构房屋,冯某奇将该房屋水电工程承包给冯某林施工,冯某林雇请了敬某某打线槽,2018年11月1日敬某某在干活期间,从二楼摔下导致身体多处受伤。敬某某受伤后,当日被送往南部县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花费门诊费136元。后因病情严重转入南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11月20日出院,住院天数20天。敬某某住院期间共计花费48875.97元,除住院期间冯某奇垫付21563元、冯某林垫付了14000元医疗费外,其他费用均由敬某某自己垫付。

敬某某多次找冯某奇、冯某林协商处理赔偿问题,冯某奇、冯某林相互推诿,对敬某某置之不理。为维护合法权益,敬某某特向南部县法律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敬某某系农民工,南部县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敬某某的诉求后,随即指派四川英艳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松承办此案。杨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受援人叙述,了解相关案情,收集证据。根据案件事实证据,为受援人敬某某向法院起诉,提出由被告冯某奇、冯某林赔偿原告敬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院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6248元。

庭审中,杨律师提出,原告提供劳务,造成身体受伤,其生命健康权应受国家法律保护。原告此次受伤,被告只给付了部分医疗费。原告出院后,二被告也不闻不问,给原告生活造成极大困难,原告本就一个人生活,无人照顾。原告本次治疗四处借钱,生活就更加困难,为此特诉至贵院。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组织调解,原告敬某某与被告冯某奇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冯某奇除先前垫付的21536元外,另行向原告敬某某赔偿10000元(此款已当庭支付),原告敬某某自愿放弃对被告冯某奇的诉讼请求,不要求被告冯某奇另行赔偿。2019年11月25日,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冯某林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敬某某各项损失35047.18元;被告冯某林垫付的14000元,在执行结算时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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