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南充频道(陈梅)近日,嘉陵法院依法对曹某某乱砸汽车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的刑罚。据悉,曹某某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向某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向某的谅解。
曹某某与向某因双方家庭原因发生矛盾,积怨已久,一直想找机会报复向某。2018年2月17日晚,曹某某先后在南充市嘉陵区某乡镇的姐夫家和岳父家吃饭,并因饮酒过多而醉。当晚,曹某某突然想起白天看见向某的川RX186号名爵牌汽车停放在乡镇卫生院大门口旁,遂决定砸向某的车泄愤。凌晨5时许,曹某某从岳父家步行至卫生院处用砖头、石块打砸向某的汽车致使该车车身钣金、全车玻璃、车灯、车内中控和档杆、方向盘、发动机舱等部位损坏。后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汽车修复费用为49384元。案发后不久,曹某某即被嘉陵公安刑事拘留。侦查期间,曹某某赔偿被害人向某经济损失50000元,并取得向某的谅解。
嘉陵区检察院依法对曹某某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向嘉陵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毁坏公民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曹某某坦白认罪,且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