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人工人受伤 南充一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www.scol.com.cn (2018-11-09 08:40:53) 来源:四川在线-南充频道
编辑:王青山  

四川在线南充频道频道(赵福芳)法律明确规定承包工程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违法分包,发包人将承担连带责任。近日,嘉陵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违法分包工程工人干工受伤案件,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2017年6月,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将其承建的位于南充嘉陵区某房地产项目的支模劳务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个人张某强。因人力及资金有限,张某强又将项目的部分楼宇分包给也不具有资质的刘某国。2017年10月中旬,受刘某国的雇请,蔡某三在刘某国承建的楼宇从事支模工作。2018年2月初,蔡某三在拆模过程中从1.5米高的钢管架上摔下致伤。医院诊断为:腰3椎体爆裂性骨折。经住院治疗25天后,蔡某三出院。因赔偿不能达成一致,蔡某三将刘某国、张某强、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3万余元。

嘉陵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侵害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蔡某三为刘某国提供劳务时,没有注意安全作业,致其遭受人身损害,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与过错相一致的民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刘某国明知自己无资质承包涉案工程劳务,且没有为蔡某三作业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对造成蔡某三的人身损害,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当承与过错相一致的民事责任。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将承建案涉工程部分劳务违法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张某强,张某强又将其承包的支模劳务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刘某国,且未为提供劳务者尽到安全教育义务,也未为劳动者提供作业安全保障设施、设备,应当与刘某国承担连带责任。鉴于本案实际情况,确认由刘某国按8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四川XX建筑工程公司、张某强与刘某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蔡某三自行承担20%的责任。最终,法院认定蔡某三的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由刘某国赔偿蔡某三的各种损失15.6万元,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张某强与刘某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蔡某三自行承担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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