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南充频道讯 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孝乃为人之本。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不赡养老人不仅在道德上说不过去,法庭也不会答应。7月12日上午,蓬安县人民法院金溪人民法庭来到金溪镇魏家坝村,在敬老院巡回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据了解,原告魏某登今年78岁,与妻(已故)育有二子二女,现随四子魏某中一起生活。四子女经济状况良好,均有赡养能力。2018年1月,原告魏某登在蓬安县龙角山养老公寓摔伤,现瘫痪卧病在床,由三女魏某英照料护理,次女魏某红和四子魏某中均愿意承担赡养义务。但是长子魏某高虽从事建筑行业,却以分割原告享受精准扶贫政策修建的新房子为条件才愿意承担赡养义务,遭到原告及其他子女的拒绝。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魏某高仍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奈,老人将四子女均起诉至法院。
开庭前,原告魏某登坐在轮椅上偷偷地抹着眼泪,瘦弱的背影非常令人心疼。被告魏某高没有到庭应诉,甚至将手机关机,金溪法庭缺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魏某红、魏某英、魏某中均表示愿意承担赡养父亲的义务,并对大哥不赡养父亲的行为发表了意见。法庭还对原告日常所需的护理费、生活费、药费等进行了确认,被告魏某英也表示愿意再继续照顾父亲。
合议庭经过合议后,法庭当场进行了宣判。原告魏某高每月所需日常费用核定为5500元,扣除155元农保和75元低保,最终认定为5270元。被告魏某英自愿护理原告,法庭予以肯定和表扬。法院判决,一是由魏某高、魏某红、魏某中每月承担赡养费1600元,魏某英承担剩余的470元,若每月费用超支,凭有效票据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超支费用;二是若原告发生其他重大疾病需要就医治疗的,凭有效票据由四被告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