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南充频道讯(张勤)“林某,你申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已交纳执行案款,请你速到法院领取。”5月9日下午,申请执行人林某接到执行法官打来的电话后,立即赶到蓬安法院领取了4.3万元赔偿款。
据了解,本案被执行人胡某某、周某某共同经营了一家门面销售整体衣柜。2015年起,申请执行人林某受雇周某某为其从事家具安装。
2017年4月,林某接受周某某电话安排,为其销售家具的顾客安装家具时,电锯反弹致其右手受伤。林某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出院后通过司法鉴定被评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执行人周某某垫付了医疗费27386.83元。
2017年10月,林某起诉至蓬安法院。法院判决胡某某、周某某应赔偿胡某71243.83元,扣除垫付的医药费,还应赔偿43857元。判决生效后,胡某某、周某某认为自己在事故发生后已垫付了相关医药费,不应再予以赔偿,故一直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林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通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遂多次与其联系,耐心向其释法,并表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应承担曝光、罚款、司法拘留等法律后果,会给其衣柜销售生意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胡某某与周某某听到解释后想通了也认识到了不赔偿的严重性,便于5月9日下午将钱送到蓬安法院。执行法官立即通知申请执行人林某领取了这笔执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