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南充频道(吕凤)对法院发出的法律文书置若罔闻,将财产报告令束之高阁,5月7日,费某某因拒绝填写财产申报表、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被蓬安县法院拘留15日。
王某某、魏某某的女儿即费某某的妻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获赔200余万元,费某某拿到赔偿款后未将王某某、魏某某应得份额分给他们,于是王某某、魏某某诉至蓬安县法院。
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12月判决费某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王某某、魏某某支付541655元。该判决生效后,费某某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王某某、魏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因费某某长期外出务工且地址不详,执行工作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4月下旬,执行法官通过线索查找到费某某下落,遂通知其到法院。执行法官两次对其进行询问并向其发出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尽快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后,费某某仍以“没有钱”为由,既不申报财产也不履行付款义务。
因费某某拒不申报财产,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且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蓬安县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
8日下午,在拘留所待了一天后的费某某幡然醒悟,主动打电话给承办法官要求履行付款义务,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费某某表示将在明天之内付款完毕。蓬安县法院将在费某某付款完毕后,再行提前解除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