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南充频道(蒋勇军 王辰)2017年11月14日,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的鉴定意见进行技术性审查,承办检察官采纳审查意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为保证办案质量守好了“关卡”。
营山县居民罗某发现其母亲墓地拜台被人损毁,怀疑是同村的易某所为,便到易某家中找其理论,双方发生争执,易某拿出一把西瓜刀,将罗某左手三根手指和头部砍伤。原鉴定认为:罗某皮肤瘢痕长度为15厘米,属轻伤二级。案件移送至营山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时,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证据和讯问嫌疑人易某后发现伤者罗某的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的合理性有待进一步确认,存在非本案所致伤痕被纳入鉴定范围的可能,承办检察官便将鉴定意见交由技术部门审查。
该院技术部门组织力量进行了初步审查和充分论证后,认为原鉴定意见缺乏合理性依据,遂委托南充市检察院技术处对相关材料进行进一步技术性审查,并重新对受害人罗某进行了现场检验,发现其全身瘢痕累计长度鉴定有误,根据相关标准,达不到轻伤二级。承办检察官根据审查意见,决定不采信原鉴定意见,最终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易某的决定。
据悉,营山县检察院大力实施信息化建设,打造了标准化的信息中心、配齐了技术性证据审查设备、建立了规范的技术性证据审查制度,用现代化技术对案件证据的可靠性进行严格把关。2017年,该院信息技术部门对30余案件中的关键证据进行了技术性审查,为检察官办案和案件质量守好了证据合法性的“关卡”,有效地保证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