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们已经进入信息社会、网络社会,大众传媒已经插上了网络的翅膀,随着网络传播手段的快速而广泛的发展,社会信息化速度加快,媒介垄断程度达到新高度,大众传媒的作用力日益增强,已经作为社会舆论的“急先锋”、党和人民群众的“喉舌”。如何借助大众传媒客观及时地公开人民法院工作信息,使司法裁判赢得公众的信赖和认可,让民众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必须面对的课题。本文试图通过对司法公开与大众传媒实现良性互动的可行性、现实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找到实现二者良性互动的途径。
一、司法公开与大众传媒良性互动的可行性分析
(一)司法公开与大众传媒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
维护法律权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公开与大众传媒共同的价值追求。司法公开通过公开办案程序,寻求实体与程序公正,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大众传媒则通过公众普遍认同的价值标准即道德来评定是非,批判违背道德的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温家宝总理说:“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光辉。”司法公开的基本法理在于司法权是一种直接关涉社会正义和公民权益的公共权力,公平正义的前提就是要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下,司法公开无疑是扼制权力滥用,以公开促公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最好方式。各级法院正如火如荼地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司法公开这一法治原则无疑是践行司法为民的基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维系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路径。大众传媒通过发挥为“公众代言”的角色作用监督司法,追求社会正义,促进司法公开的有效开展与全面推进。
(二)大众传媒是实现司法公开的重要载体
如何实现司法公开,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对此法院近年来进行了各种尝试。但面对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公共事务,人们直接获取信息的能力有限,不可能每个人都能有时间、有精力到法院旁听案件。如果法院的审判信息一旦被大众传媒报道,影响力就会成倍地放大,甚至一起典型案例的报道可能做到家喻户晓,并引发街头巷议。这种由大众传媒特殊功能所产生的影响力是无可比拟的。正是大众传媒的这种特殊功能和影响力,与法院司法公开的目的产生契合。也就是说,使法院的审判过程向社会大众公开的任务与大众传媒满足大众知情权的功能是相符的。公民通过大众传媒了解有关司法的重要新闻,有助于帮助人民群众把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知情权真正得以实现。法院需要借助大众传媒的传播功能将审判信息公开,没有大众传媒的介入,司法公开难以真正实现,所以大众传媒是公民实现其司法知情权的有效途径。
三、司法公开与大众传媒良性互动的困境分析
(一)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需求与大众传媒的“新闻点”时常发生错位
首先,法院与大众传媒的主体地位不同。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从事司法活动,在诉讼活动中没有自身利益。而各个大众传媒属于经济体,在新闻报道中不可避免地有追求经济利益的倾向,如追求新闻卖点等。其次,传媒与司法的行为方式不同。被动是司法的本性,审慎而冷静地思考并裁判是对司法的要求。而大众传媒是主动的,扩张的,它会对司法活动中的热点问题主动报道。再次,专业视角不同。司法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法官以法律的视角判断案件。大众传媒按照新闻的要求行事,记者以其新闻的专业视角对案件进行判断。大众传媒为了实现它的功能,要讲究时效,即以最快的速度报道出来,而司法讲究程序,先立案、再审理、最后裁判,是严格按照程序来进行的。大众传媒追求的是一种轰动效应,而司法注重客观事实,所认定的事实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这些不同点决定着两者在处理问题时,时而表现出共同的要求,时而产生矛盾和冲突,因此错位也是不可避免的。
(二)当事人因素作用下的大众传媒报道经常对司法公开产生不利影响
一是大众传媒记者旁听案件,引起当事人不安,影响公开审判的顺利进行。因民事案件属公民个人私生活范畴,一些当事人不愿让大众传媒知晓自己的私事,故而反对记者旁听案件,而记者以公开审判应允许旁听为由,坚持旁听。法院夹在中间,允许记者旁听,会影响庭审,不允许旁听,又会产生不公开审判的嫌疑。二是大众传媒报道的内容不严谨,引起当事人反感,并对法院的审判工作产生误解。大众传媒时常为了迎合大众猎奇心理,追求轰动效应而在案件报道中使用文学语言,喜欢“讲故事”。但报道后,当事人认为是法院的意思,或是判决的结果,因而给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造成压力与不便。三是个别记者充当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虽然是个别现象,但影响恶劣。这些记者受一方当事人之托,借采访报道的特权,明显替一方当事人说话,歪曲事实,向公众提供错误信息,这种报道产生的结果与司法公开的目的背道而驰。四是大众传媒自觉或不自觉被当事人利用,成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一些别有用心的当事人钻大众传媒求新求快的空子,策划利用大众传媒、绕过法院,以获取法律之外的利益。“带着记者立案”就是典型的大众传媒被利用的例子。(1)
(三)人民法院对大众传媒的不尽适应对司法公开产生了一定影响
一是思想认识不尽适应。有的不愿意面对大众传媒,对一些重大敏感案件不及时向媒体开放。有的觉得应对媒体很麻烦,接洽媒体敷衍应付。有的妄自尊大,对媒体“揭短”、“挑刺”熟视无睹,死不认账。归根结底,这都是没有正确认识到媒体在公共关系构建、信息沟通等方面的重大作用。二是知识能力不尽适应。对大众传媒受众心理、思维和语言的把握不准,媒体策划能力比较欠缺,应对媒体定位模糊、苍白无力、缺乏情感。特别是在应对网络负面舆情方面,分析研判能力较弱,引导应对手段缺乏。三是管理方法不尽适应。在案件庭审、裁判文书等方面公开不充分,导致大众传媒很难从法院获取信息。尤其是对一些重大敏感案件,不善于向外界释放正面信息,直到形成负面舆情后才匆忙应对,导致司法被动公开。此外,法院在媒体应对能力方面还缺乏专业化的培训。四是评价体系不尽适应。许多法院尚未把借助大众传媒深化司法公开工作以及舆情预防、处置工作纳入管理范围,未建立起相应的评价、考核制度。(2)
四、司法公开与大众传媒良性互动关系的建立路径探讨
辩证法常识告诉人们:发展不平衡是任何事物的一种常态。司法公开追求的公正与传媒监督追求的公正均有其合宪性与现实合理性,在各自的领域均有其重要社会价值。合理的制度设计应使两种不同价值与利益保持一种平衡与合理张力。合理划分两者的作用维度,直面司法公开与媒体的紧张关系,合理构建两者的存在空间,达到两者和谐状态。(3)
(一)主动与大众传媒合作,积极争取舆论宣传的主动权
法院要充分重视大众传媒的新闻报道工作,以积极配合大众传媒报道的方式,表明法院主动维护民众知情权、接受舆论监督的态度。主动向大众传媒提供有新闻价值的审判信息,为法院的审判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与大众传媒间的良好沟通,增进大众传媒对法院工作的理解,进而向公众传递法院工作正面的信息。同时对大众传媒关注的案件要及时发布信息,使大众传媒和公众及时了解案件的诉讼进展,为新闻大众传媒正确报道提供平台,这样能够消除大众传媒的“饥饿感”,使大众传媒在大量的司法公开的信息中挖掘出有新闻价值的消息,避免其因“无料可报”而捕风捉影做猜测性的主观报道。
(二)努力寻找“新闻价值”和“法律价值”的重合点
如前所述,法院和大众传媒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有了这个前提,就不难找到法院和大众传媒的共同点。法院不但要勇于与大众传媒沟通,还要善于与大众传媒沟通,更要以大众传媒乐于接受的方式沟通。要改变法院司法公开与大众传媒“新闻点”的错位,就需要我们努力寻找“法律价值”与“新闻价值”的重合点,使法院要公开的审判信息符合大众传媒新、特、奇、快的需求。比如,把法院要宣传的正面工作通过一起典型案例的公开报道表现出来,就是“法律价值”与“新闻价值”的重合点。
(三)规范法院与大众传媒在司法公开中的行为
近年来,法院在司法公开的过程中积极应对大众传媒,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尝试,积累了一些经验。应当对这些经验进行总结,并形成规范性文件。首先,要对法院的司法公开进行规范。比如,按法律规定应该公开审理的案件应该允许记者旁听,为记者采访报道公开审理的案件提供方便等。其次,要对大众传媒报道审判案件进行规范。比如,要以法院公开审判案件作为大众传媒报道案件的起点,除特殊情况外,立案信息一般不报道,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炒作。再如,记者只能报道从法院获得的案件信息,不得直接接触当事人等。再次,法官和记者都要重视当事人。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法官对当事人的不当行为进行教育,使当事人成为司法公开的受益者和促进者。
(四)法院和大众传媒实现良性互动,共同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
法院的司法公开离不开大众传媒,大众传媒也需要法院的审判信息。所以法院与大众传媒不能互相排斥,而应良性互动。法官与记者要互相配合,相互信任。法官可通过学习和培训提高与大众传媒交流的能力与技巧,从而善于面对大众传媒及其报道,公正审判处理好每一起案件,以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维护司法公正。法院应设立专门部门负责与大众传媒的联系沟通工作,大众传媒也应指派具备法律知识素养的记者专门从事法院审判案件的采访报道,以实现大众传媒报道司法公开的专业化。在法院和大众传媒的良性互动中,公平正义不断得到彰显,司法公正以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达到有机统一。(李作敬)
(1) 《司法公开应积极应对媒体挑战》,赵杰,2012年10月。
(2) 自媒体时代人民法院亟待适应的四个方面》,邹碧华,2013年6月。
(3) 《困境与出路:司法公开与媒体监督的博弈》,沈和玉,2013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