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南充频道(记者 张军)3月17日上午,西充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上,西充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江萍就西充县法院开展社会治安集中整治活动情况进行了通报,西充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何素琼就记者问做了详细的解答。西充县人民法院专职委员贾凌锋主持新闻发布会。
会上西充县法院刑庭副庭长张伟就2015年以来审理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具体案例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抢劫罪一案。
被告人唐某, 2014年9月21日晚,何某、龚某与张某(均已另案处理)在南部县何某家中共同商量到西充县城抢东西,张某邀约了被告人唐某参与共同抢劫。当晚21时许,四人持砍刀在西充县晋城镇何家巷内将被害人冯某推倒在地,采取捂嘴、脚踢等方式强行抢走冯某一部白色三星手机和一个女士挎包,挎包内有现金1000余元。2014年11月4日凌晨1时许,张某伙同吕某、聂某甲、聂某乙、蒋某、许某(均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唐某驱车至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步行街43号游戏机店。手持西瓜刀、钢管蒙面冲进游戏机店内,将店内赌客即被害人徐某、谭某等围住进行威胁,合伙抢走徐某身上挎包(包内有现金4000元、联想手机、酷派手机各一部)、谭某身上一部三星手机。凌晨2时许,手持刀具冲进坪山路另一游戏机店,抢走店员陈某身边挎包(包内有一个充电器、一个黄金戒指、一个手镯、现金200元)及一赌客身上现金100余元。凌晨3时许,冲进沉洲路42号皇廷酒店公寓一楼游戏机店。将店员邓某及数名赌客围住并分别对上述人员进行威胁,要求交出财物,合伙抢走被害人邓某身上挎包(包内有现金5000元),后七人逃离现场。
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勇参与抢劫四次,属多次抢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被告人唐某退赃退赔各受害人损失。
二、被告人罗某、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被告人罗某,原西充县某信用社职工。被告人陈某,西充人。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罗某与陈某合伙投资运作工程项目。因缺乏资金,被告人罗某利用其信用社工作人员的身份采取向储户打电话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口头宣传、请他人帮忙宣传等方式,宣传其投资工程项目需筹集周转资金,向出借人支付月利率1%至5%不等的高额利息,向社会人员大量高息借款。自2010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罗某共向46名出借人吸收资金人民币265.2万元。被告人罗某在借款后陆续将资金转交给陈某使用。期间,罗某向出借人支付资金利息人民币0.68万元,归还借款人民币18.5万元,其余借款人民币246.7万元至今未归还。被告人罗某、陈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以高息方式吸收公众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同时责令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尚未返还部分的借款。
三、被告人范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
被告人范某,范某系义兴镇至西充县城客运车乘务员。2015年4月1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范某看见青狮镇至西充县城的川R45609客运车在义兴镇路口上客,便上前阻拦。被告人范某要求上车的乘客下车未果,自己也坚持不下车。车行至国道212县义兴镇荣兴大道二段485号处,在公路旁边有高压电变压器和民房情况下,被告人范某无视车内十余名人员生命安全及公共道路安全,上前抢拉行驶中的车辆方向盘,致车辆失控,偏离正常行驶车道,冲上道路右边绿化隔离带停在绿化隔离带上。隔离带被撞坏约10米,隔离带上四棵行道树及二十五笼灌木笼被损坏,车内多名乘车人员因车辆失控摔伤,客运车轮胎、玻璃等多处受损。被告人范某无视车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以抢拉行驶中的客运车方向盘的方式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范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