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的“醉驾人”,该醒醒了!

2020-04-12 13:27:05来源:蓬安县人民检察院编辑:王青山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

全国人民万众一心抗击疫情

大部分群众都能够做到少聚餐、少出门

但仍有个别人心存侥幸

借酒添乱

以身试法

。。。。。。

近日,蓬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几起疫情期间醉酒驾车的危险驾驶案。

◇2020年2月15日19时许,余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蓬安县相如镇双河口村行驶至相如镇相如大道国土局外路口红绿灯处,因醉酒后精神恍惚,其人与摩托车同时倒地,经路人报警后被交警查处。

经检测,当日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0.8mg/100ml。

◇2020年2月18日20时许,陈某某酒后驾驶川AD****号货车,在蓬安县相如镇文君路与唐某某驾驶的川RA****小型客车相撞,造成车载人员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检测,当日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2.9mg/100ml。

◇2020年2月24日22时许,何某某酒后驾驶辽B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蓬安县相如镇双河口村双河桥路段处,车辆驶入道路右侧农田里,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检测,当日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9mg/100ml。

以上几名行为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蓬安县人民检察院已依法提起公诉,几名被告人均依法被判处刑罚。

疫情期间,很多司机以为交警只查体温不查酒驾,抱着这种侥幸心理,等待你的只有法律的惩处!让我们来看看酒驾都有哪些处罚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违纪公共车安全的。

Tips

饮酒驾驶:20mg/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醉酒驾驶:80mg/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

无论是对自己还是他人而言

酒驾都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

因酒驾发生的事故

轻则伤,重则亡

蓬检君在此提醒

复工复产忙

拒绝酒驾不能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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