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检察干警开启远程“云”辩论,快来Pick一下~

2020-03-14 17:11:27来源:营山检察编辑:王青山

为提升锻炼青年检察干警的论辩能力。自2014年起,四川省营山县检察院开展“每周一辩”培训活动。由干警们自行组合分担角色,分别“扮演”裁判、正方、反方、评委,模拟案情、分析证据、提出疑点、针锋相对进行辩论,验证和充实法律理论知识。年轻干警们提升很快,一直保持着对这项培训活动的热忱。

疫情特殊时期不能扎堆、聚集…干警们的每周一辩如何进行?

No problem!防疫期间,战“疫”不停学,远程“云”辩论照样精彩!

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为避免人员聚集可能引发的疫情风险,营山县检察院检察干警借助云视讯app开展了一场别开生面的“云”辩论赛,开启参与辩论新模式。

赛中,参赛的干警你来我往,见招拆招,紧紧围绕案件事实、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刑法理念等展开了法理的论辩和智慧的较量。

每位干警斗志高昂,言辞犀利,并结合对方观点和理由,有针对性地进行质询。辩论过程此起彼伏,焦点不断碰撞,攻防转换间充分展示了营山县检察院青年干警过硬的业务水平、严谨的逻辑思维、良好的语言表达以及敏捷的临场应变能力,观众也积极参与线上讨论,为辩手鼓劲加油。

跟着营检君到现场去看看吧~

案情简介

甲乙二女为同寝室友,日久生隙。甲为了报复乙,雇丙强奸乙。某日深夜,丙爬窗进入寝室,见室内仅有一人,遂将其强奸。事毕,却见被奸者乃甲。甲羞愤交加,即报警,遂案发。后查明,当夜乙突患恶疾,已外出就医,不在室内。

正方

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教唆未遂

本案中,甲指使丙强奸乙,丙却强奸了甲,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甲指使丙去强奸乙,甲是教唆犯,丙是实行犯,丙错误地将甲当作乙进行了强奸,无论按照法定符合说还是按照具体符合说,丙都构成强奸罪的既遂。但是丙的实行行为超出了甲的教唆范围,甲欲让乙被强奸的故意没有实现,所以,甲的教唆没能实现,属于教唆未遂。

反方

甲对自己被强奸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甲的行为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甲指使丙强奸乙,丙爬窗入室,此时,丙处于准备实施强奸的预备阶段,甲系强奸罪预备的教唆犯。第二阶段,甲自己被强奸。甲既是指使丙强奸妇女行为的发起者,也是该行为的受害者。行为人因自陷风险阻却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从而不构成犯罪。

营检君赞同反方观点,甲对自己被强奸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本案的争议点为甲既是教唆行为的发起者,也是受害者,对自己的受害情况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

首先,甲自己是被害人,系导致自陷风险的教唆犯,属于自陷风险的一种特殊情形,不对自己被强奸承担刑事责任。其次,丙的错误判断是介入因素,中断了“教唆-强奸”的因果关系,属于实行过限。所以,甲不应对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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