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使得野生动物交易再次被置于风口浪尖。虽然病毒的传播链条尚未完全清晰,但一系列研究表明,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来源仍旧是野生动物。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民众有所呼,立法有所应。
民众有所需,司法有所为。
2月26日,阆中市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期执行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开庭现场
被告人李某在未办理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2019年1月中旬通过微信联系成都的卖家刘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购买球蟒1条,后刘某通过快递的方式将球蟒从成都寄到李某在阆中的租住处。收到这条球蟒后,李某便一直将其当作宠物饲养。2019年1月底,李某将球蟒随身携带至仪陇县参加朋友婚礼,在乘车返回时发现球蟒已经死亡,便将其丢弃于阆中嘉陵江一桥附近的垃圾箱内,经群众举报后被侦查机关查获。阆中法院于2020年2月17日受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所购买的球蟒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其行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李某犯罪时未成年,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普法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