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2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公开宣判

2020-01-05 11:00:22来源:顺庆区检察院编辑:王青山

12月31日,由顺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与张某犯故意杀人罪案,韩某某等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敲诈勒索罪案公开集中宣判。此次集中宣判充分展示了顺庆区检察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林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与张某犯故意杀人罪案

林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与张某犯故意杀人罪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顺庆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该二人系2006年发生在南充市主城区的一起黑社会团伙当街互相砍杀致人死亡案件的两名主要成员。林某某、张某潜逃后长期逍遥法外。在该案办理的过程中,顺庆区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及时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完善全案证据链条,顺利将案件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杨某团伙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而积极参与,系该团伙中的骨干分子,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为争夺非法利益参与持械聚众斗殴,破坏社会秩序,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持械参与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认定被告人林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韩某某等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敲诈勒索罪案

韩某某等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敲诈勒索罪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顺庆区宣判的首例恶势力集团案件。

该案涉案人数众多,涉及利益广,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阻碍了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顺庆区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主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依法将该团伙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等14人以恶意抬价相威胁,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团伙长期纠集在一起形成较为固定的组织,并在国有资产租赁行业内实施犯罪活动,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审认定被告人韩某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十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分别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

扫黑除恶 顺庆区检察院在行动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顺庆区检察院强化组织领导、组建工作专班,多次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推进专项斗争工作。

持续深挖细查,发动社区矫正人员、在押人员举报,摸排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严把证据关口,全力攻坚克难,准确认定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强化协作联动,会签提前介入办案规定、取证指引,形成办案合力。

延伸职能触角,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

注重宣传报道,通过庭审进校园、制作宣传片等方式多角度多渠道开展宣传工作,营造浓厚氛围。

在加大案件攻坚力度、加大“打伞破网”强度、拓展“打财断血”广度、加强问题整改深度上持续用力,有力推动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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