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剧署名被“顶替” 南充作家维权获赔5万元

2021-03-31 08:22:14来源:南充日报编辑:王青山

自己辛辛苦苦创作的电影剧本,在公映时,署名却成了别人。经过诉讼后,3月29日,南充作家陈宗荣告诉记者:这场官司我打赢了。

退休后,陈宗荣他利用业余时间搞文学创作, 创作颇丰。2013年8月,成都某文化传播公司的何某与陈宗荣签了《电影剧本版权协议书》, 约定使用他发表在《南充晚报》的原创电影剧本《浪漫七夕凤求凰》拍摄同名电影。同年9月,取得省广电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10月在国家广电总局备案立项。

2015年4月20日,由何某、北京某影视文化传播工作室法定代表人赵某、 导演李某和制片人赵某岭带领摄制组, 到蓬安拍摄电影《浪漫七夕风求凰》,作为编剧的陈宗荣出席了开机仪式。同年4月30日,影片拍完。2016年4月,山西某影视公司将早已于2013年在国家广电总局备案立项的电影《浪漫七夕凤求凰》,山西某影视公司、编剧李某又以《浪漫七夕之疯狂搅局》的片名,在国家广电总局进行备案, 并取得了电影公映许可证。该片在第25届中国金鸡百花电影节面向国际国内公开展映,荣获“国产新片推介”奖。对此,陈宗荣心潮难平。

2018年,陈宗荣在没有委托律师的情况下, 自己上阵打官司维权, 愤然将北京某影视工作室、 山西某影视公司诉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将涉案影片的编剧更正为“陈宗荣”, 并赔偿经济损失110万元、精神损失3万元。

针对侵权指控,被告山西某影视公司辩称:“陈宗荣的作品和我公司出品的作品完全不同, 我公司没有侵权。我们的剧本来源于编剧李某,两个剧本并没有丝毫实质性相似之处。” 被告北京某影视工作室认为,我们在参与拍摄后期因制作资金断裂,是导演李某接过去制作,我工作室对侵犯署名权不承担责任。

围绕是否侵犯署名权等焦点问题,原告、被告三方展开了激烈争辩。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 对陈宗荣创作的《浪漫七夕凤求凰》电影文学剧本的内容, 与被告山西某影视公司摄制的电影《浪漫七夕之疯狂搅局》内容进行了比对,认为无论是故事情节、人物设置,还是电影成片, 都与陈宗荣的原创剧本均存在实质性相似,因此, 应认定该电影使用了原告陈宗荣的电影剧本。

2019年3月,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山西某影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浪漫七夕之疯狂搅局》 影片的编剧署名“李某”更正为“陈宗荣”,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陈宗荣经济损失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日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 维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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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作者署名权如何处理?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 广播电台、 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这里所指的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就包括作者的署名权。本案中, 法院通过大量调查和细致审理, 认定被告影视公司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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