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一房主“死而复活”拿房贷款,原来是……

2021-03-16 08:29:38来源:南充日报编辑:王青山

南充一男子用身份证和房产证做抵押,向一女子贷款10万元。该男子按约定支付了几个月利息后,就玩起了失踪。女子于是到男子用于抵押贷款的房屋去查看,竟得知房主早在几年前就死亡了。

日前,顺庆区人民法院对策划运作本案的3名男子以合同诈骗罪进行了判决。

工程缺钱难运转 剑走偏锋去贷款

45岁的汪莽是仪陇县人,2014年11月, 他在仪陇县某镇做工程时,因缺少资金,请同学兼战友庞广帮忙找人借款。庞广便给在南充开小额贷款公司的许聪打电话说了此事。 因汪莽没有可供抵押的财产,许聪表示无法贷款。

汪莽想到前妻杜伶的弟弟杜亮名下在顺庆区华凤街道有一套房子,而杜亮已于2013年去世,这套房屋由杜伶居住。于是汪莽找到杜伶,请求用杜亮的这套房子做抵押贷款,但杜伶不同意。于是,汪莽暗自策划了一出偷梁换柱的计谋。

过了几天, 汪莽在前妻杜伶住处偷偷找到了杜亮的房产证,带到外面复印了一份, 然后联系上一名假证贩子, 把杜亮房产证的复印件给了对方, 要求制作一本假的房产证,并支付了800“工本费”。汪莽将假房产证拿到前妻杜伶家偷偷放回原处, 调换出真的房产证。 他又偷出杜亮的身份证,找到庞广请求他冒充杜亮,帮自己贷款。 庞广碍于同学兼战友的情面,最终答应了他。

冒名顶替当房东 弄虚作假签合同

这边, 贷款公司的许聪联系上了一位愿意出借款项的女子郭鲜。2014年12月10日, 汪莽利用前妻杜伶外出上班不在家之机,把她居住的那套房子的钥匙交给庞广, 由庞广和许聪带领郭鲜和她的朋友去看房子。 庞广扮演起了房主杜亮的角色, 郭鲜等人看了房子后, 询问了房屋面积及借钱的用途,庞广对答如流,说他准备在仪陇金城开馆子。 因表演到位, 郭鲜及她的朋友没有看出丝毫破绽。 在场的汪莽和许聪也相当满意。

第二天,在许聪的主持下,庞广以杜亮的名义与郭鲜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后又与许聪、 郭鲜等人一起去公证处、房管局办理了公证和房屋抵押登记。

之后, 郭鲜向掌握在汪莽手中名为杜亮的银行卡转入81310元, 她扣除当月利息2000元后,将1万多元现金作为佣金及介绍费交给许聪等人分配。事后,庞广得到了4000元,许聪得到了3000元,汪莽将余下的钱收入囊中。

三人落网同领罪 贪财之徒各受累

除首月扣除的2000元利息外, 后来汪莽又陆续向郭鲜的账户上转入了7800元利息,到2015年3月,他不再向她支付利息了。郭鲜打借款人所留的电话无法接通, 便到华凤街道某小区杜亮的房屋去查看,结果遇到杜伶在家,当得知杜亮早已去世, 情知受骗的郭鲜便打电话报了警。

2019年底,汪莽、庞广、许聪等3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被警方抓获归案。案发后,3人赔偿了郭鲜的全部经济损失。

顺庆区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汪莽、庞广、许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日前,该院一审依法判处汪莽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庞广、许聪各拘役5个月, 缓刑10个月, 并各处罚金3000元。(文内当事人为化名)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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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 构成合同诈骗罪,具体情形是:(一)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案中, 被告不但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而且以他人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故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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