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男子聚餐饮酒后死亡 4名同伴赔偿16万余元

2020-12-24 08:27:22来源:四川在线编辑:王青山

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无酒不成席”,现如今三五好友相聚总免不了小酌几杯。如果因共同饮酒导致了伤亡,产生的法律纠纷责任该如何认定?

12月23日,记者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市西充县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因聚餐饮酒导致意外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目前,近日,4名被执行人在约定期限内一次性给付赔偿款16万余元,该起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春节聚餐,男子酒后死亡

2019年春节,李某邀请好友程某和同事等人聚餐。席上,大家推杯换盏,开怀畅饮,共喝了3.5斤白酒。饭后,李某安排张某、韩某将程某、王某送回休息地。张某、韩某将王某送回居住地,将程某留置车内后排睡觉,车窗留有缝隙。次日早晨7时许,值班人员看望程某,发现其已死亡,随即通知李某及程某的父亲老程并报警。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检测程某体内乙醇含量为405.8mg/100ml,经司法鉴定其系急性酒精中毒死亡。老程在悲痛之余,认为儿子的死亡是由于聚餐喝酒造成的,遂将同桌吃饭的李某、王某、张某、韩某4人告上法庭。

同伴4人承担20%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同伴李某认为自己已安排人员送程某,尽到应有责任。王某表示自己聚餐时没有向程某敬酒,酒都是双方自愿喝。

张某和韩某觉得自己更不应承担责任:“我们对死者的认知程度,不知道他家在哪,只知晓他经常在车内睡觉,所以专门留出车窗缝隙,将他安置在车中休息。”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死者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健康状况、饮酒量应有一定认知,应当预见过量饮酒的潜在风险,没有理性控制饮酒量,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李某作为聚餐组织者,应尽到相应安全保障、劝阻饮酒义务。李某虽安排人员送程某,但未选择通知亲属或送至医院避免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王某作为共同饮酒者,与程某相互对饮,致双方醉酒,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张某、韩某作为共同参与饮酒者,未尽劝阻义务,将醉酒的程某留置在封闭性较强的车内,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西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4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根据4被告过错责任大小,酌定由李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张某、韩某共同承担5%(各自2.5%)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4被告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4名被告迟迟未履行赔偿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依法向4名被执行人送达了各项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在多次释法明理后,4名被执行人表示:“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肯定会把钱给他,但我们也参加工作不久,一次性拿不出这么多钱,希望法官能帮忙协调下,宽限点时间。”执行法官向老程转述了被执行人愿意给付和一次性给清的实际困难,老程表示可以宽限些时间,但还是要一次性给付。

法官提示

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情况共同饮酒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Part 01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Part 02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

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Part 0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Part 0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

发生这类情形,我们要极力劝阻,以免发生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而且阻止酒后驾驶也可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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