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男子拆除旧装修不慎摔伤致死 店主担责3成

2020-06-15 08:29:29来源:南充晚报编辑:王青山

一热水器专卖店准备重新装修, 老板陈某以1万余元的价格, 将拆除旧装修的活计承包给陈某元,陈某元在拆除时不慎摔伤, 经治疗无效死亡。 死者家属状告店主陈某索赔近50万元。 法院认为陈某将拆除旧装修的工作交给已有68岁的陈某元,存在选任错误,判决其承担3成责任,共赔偿死者亲属14万余元。

拆装修一男子摔伤死亡

男子陈某, 在顺庆区开了一家某品牌热水器专卖店。2019年1月初, 陈某准备对专卖店重新进行装修,与68岁男子陈某元协商并口头约定,由陈某元对店里的旧装修进行拆除,费用1万余元。陈某元邀请了张某、唐某等5人,在陈某专卖店拆除旧装修。2019年1月20日下午4时许, 陈某元不慎从屋内搭建的二楼摔下受伤,最终因伤势严重死亡。

亲人猝然离去, 家属悲痛欲绝。 陈某元的老伴及儿女等5人,因就陈某元死亡一事与陈某未达成赔偿协议,遂将陈某起诉到顺庆区法院,认为他们的亲属陈某元在受陈某雇佣,为其拆除旧装修时从二楼摔下受伤后死亡,陈某具有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请求依法判决陈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498786元。

一审判决店主担责3成

一审时, 店主陈某没有到庭应诉, 顺庆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陈某元与陈某口头协商约定由陈某元完成专卖店旧装修拆除工作, 该项工作完成后就支付报酬1万余元,陈某元根据与陈某的协商意见,自己组织人员进行施工, 独立完成旧装修拆除, 并不受陈某的指挥、安排、监督,陈某与陈某元等人不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双方不存在控制、 支配和从属地位, 且陈某元等人提供的劳务也不是陈某专卖店生产经营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陈某与陈某元构成承揽合同关系。法院认为, 虽然拆除旧装修工作无需较专业的技能和资质,但需较强体力和一定技能的工作人员完成, 而陈某在选任陈某元完成该项工作时, 陈某元已年满68周岁,陈某完全能够从陈某元身份证上记载的年龄和体貌特征看出其年岁偏高,对陈某元能否凭自己的体能胜任并完成该项工程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存在明显选任过失。陈某元在组织安排人员施工过程中,既没考虑自己年岁偏高等实际情况能否胜任并完成拆除旧装修的施工,也没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也存在过错。法院酌定由陈某对陈某元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经计算为145436元,由5原告自行承担70%的责任,即339350元。

店主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 店主陈某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认为自己不存在选任过失, 对陈某元的死亡没有过错, 请求改判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元应对自身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而陈某元的5名亲属却在二审中提出, 应由陈某承担60%的责任, 原告方应承担不超过40%的责任。

南充中院二审认为, 陈某是否应对陈某元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应审查陈某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是否有过失。 虽然拆除旧装修的工作无需特殊资质, 但是因该工作的潜在危险较大,故其从业者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较强的体力和相应的技术。陈某在选任陈某元完成拆除工作时,陈某元已年满68周岁, 且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故陈某存在一定的选任过失, 陈某应对陈某元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综合各类要素酌情确定陈某对陈某元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符合法律规定,二审予以维持。

日前,南充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何显飞)

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有过失应担责

全 省 十 佳 律 师 事 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认为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时有一定过失,故判决其承担3成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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