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恋爱时给姑娘转账30万 分手后还要得回来吗?

2019-12-18 07:58:25来源:南充晚报编辑:王青山

一对男女在恋爱期间, 男方向女方共转款30余万元。分手后,男方欲要回这笔钱, 遂将前女友告上法院。法院认为,此款一部分注明转账,一部分注明赠与,因原告在赠与时未约定附加条件,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相恋10个月分道扬镳 男女双方对簿公堂

洪桐是成都市青羊区人, 颜佳是南充市顺庆区人。2018年5月, 二人建立了恋爱关系。仅仅10个月,颜佳与洪桐就结束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 我总共向颜佳转款30.6万元, 她应该返还这笔钱。”2019年7月12日,洪桐向顺庆区人民法院起诉颜佳, 请求判令她立即返还自己30.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法庭上, 原告洪桐说:“我们认识后,经过短暂相处,我被她温柔可爱、善解人意所吸引,确定恋爱关系后,我对颜佳百般呵护宠爱,她的任何需要我都一一满足。2018年6月25日,颜佳说她要买车, 向我索要了8万元。2018年8月14日,她又说要去西藏旅游,向我索要了2万元。2018年10月23日, 她说要给我买衣服,向我索要了6000元。2018年11月7日和9日,她以结婚买婚房为由,向我索要现金20万元。2019年1月,我去菲律宾出差。就在这期间,她找我要生活费,我安排其他人给她转账, 因为操作失误,没有转账成功,她便大发脾气,并提出分手。我回国后,她拒不见面,电话也不接,发信息不回,还在微信上把我拉黑。我后来才发现,她车没有买,西藏没有去,多次要求我买房,结果我出资买房后她就立即分手,这完全是在欺骗我感情,请求法院判决支持我的诉请。”

被告颜佳辩解洪桐向她支付的钱是恋爱期间的生活开支,并称洪桐在诉状中称自己欺骗他的感情,以结婚为手段买房不属实,二人在恋爱阶段均没有提到结婚; 洪桐起诉的案由是赠与纠纷, 但他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均不符合《合同法》关于赠与的条件,请求驳回洪桐的诉请。

转款未约定附加条件 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查明, 洪桐合计向颜佳转账30.6万元。 本案到底是哪种法律关系,洪桐起诉的30.6万元,颜佳是否应当返还, 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院认为, 处于恋爱关系中的男女为了维系和发展感情, 双方除了会发生日常生活消费支出外, 也可能存在一方为另一方进行大额资产支付的情况,这种大额支付系无偿的,在性质上属于赠与。本案中,洪桐先后向颜佳转账5笔,共计30.6万元。其中前三笔转账金额合计10.6万元,交易记录均显示为“转账”,由于洪桐没有举证证明上述款项系赠与性质,因此法院不能认定为赠与法律关系, 且由于原被告系恋爱关系,并在一起共同生活,不排除上述款项用于双方恋爱期间的共同生活支出。因此,洪桐主张返还上述款项,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后两笔转账合计20万元, 交易记录明确为“赠与”,可以认定该20万元系二人恋爱期间,洪桐对颜佳的财产赠与。洪桐在向颜佳转账时, 应当清楚赠与款项一旦交付的法律后果。同时,洪桐在明确记录“赠与”时并未附加条件或约定附随义务,虽然双方系恋爱关系,并不能推定他的赠与系附加结婚为条件。 由于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 洪桐依法不再享有法定的任意撤销权。 加之洪桐未举证证明其赠与系以结婚为目的,故洪桐以双方现已结束恋爱关系未能结婚为由请求颜佳返还款项, 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该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洪桐的诉讼请求。(记者 何显飞 实习生 方敏)

什么情况下可撤销赠与或要求受赠方返还财产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190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194条“根据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并不存在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这也向恋爱中的男女提了个醒,在赠与财产时一定要想好是否需要约定附属义务,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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