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发布重要命令

2021-02-04 08:19:59来源:南充日报编辑:王青山

南充市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

南府发〔2021〕2号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01明确森林防火期

2021年全市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备案。

02划定森林防火管制区

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03适时发布禁火命令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发布禁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04严格管控野外火源

森林防火期内,严禁携带一切火种进山。在林区内及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二)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车辆驾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凡违反以上规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火命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和吸烟者,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5分期分区实施精准管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火险等级和区划等情况分期分区实施精准管控,明确森林防灭火责任区域和职责任务,落实包保责任制、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遇高火险天气时,及时发布禁火命令并向社会公众预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森林防火期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遇森林高火险期时,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下沉一线包干蹲点指导,实行市包县(市、区)、县(市、区)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包村、村包组、组包户、户包人、护林员包山。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要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封住山、堵住车、管住人、看住火。

06严格落实防灭火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林区毗邻单位必须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做好扑火应急准备。一旦出现火情,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的安全,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07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在当地主流媒体平台开设“森林防灭火宣传”专栏,在人员密集区域滚动播放森林火灾典型案例,通过村村通广播等多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火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切实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做到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08强化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要组织对辖区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林业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人为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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