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党员干部网络行为“十严禁”

2021-01-06 08:16:20来源:四川在线编辑:王青山

为全面规范全市党员干部网络行为,从源头上净化网络环境,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网络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宣部、中组部、中央网信办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中宣发〔2017〕2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南充实际,制定《南充市党员干部网络行为“十严禁”》。

第一条严禁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不得散布与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意见;不得发表同中央和省委、市委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第二条严禁丑化党和国家形象;不得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不得歪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不得以任何形式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

第三条严禁编造、传播各类谣言特别是政治谣言;不得散布所谓“内部”消息、小道消息和不实消息。

第四条严禁利用网络平台编织关系网;不得通过网络拉帮结派搞“小圈子”“小山头”“小团伙”,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严禁利用电子支付平台违规赠送或收受微信红包、礼金,借机敛财。

第六条严禁违规参与以营利为目的以及与自身身份不相符的推销、推广、集赞等活动。

第七条严禁发布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以及恐怖暴力、邪教、封建迷信的文字、图片、视频等资料。

第八条严禁通过网络购买、传播非法出版物等有害信息。

第九条严禁泄露党和国家以及所在地方(含内部)涉密信息、文件、图片等。

第十条严禁利用网络平台违规从事其他与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相违背的活动。

对于我市党员干部违反网络行为“十严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委网信办负责解释。

中共南充市委宣传部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