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打工挣钱不“忧薪”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这些亮点

2020-05-18 08:22:16来源:南充晚报编辑:王青山

5月1日开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 是我国迄今为止工资支付方面的最高层次立法, 为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那么,《条例》有哪些亮点呢?5月17日,记者采访了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对 《条例》的亮点进行了解读。

工资以货币形式发放 直接打到本人银行卡

“其实,有很多以前就在实行,只是通过《条例》更加规范了。”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条例》规定,农民工的工资须按月发放,做到月清月结。

该负责人表示, 在建筑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 就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 工程款进度结算方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 并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总包、分包(劳务公司) 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 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审核后,通过工资账户直接将工资打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卡。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要以货币形式发放,不得拖欠, 并按要求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该负责人说, 这样除了可保障农民工按时收到工资,对承包、分包(劳务公司)单位是否按时支付工资起监督作用,而且还能查询到相关信息, 作为后期劳动仲裁的一个证据。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 假如总包、分包(劳务公司)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设工资专用账户 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该负责人介绍, 此次《条例》 还新增了两项工资支付强制性规则, 一是用工必须实行实名制管理; 二是用工单位应当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否则,在发生工资争议后承担不利后果。

《条例》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支付监管责任进行了细化。该负责人告诉记者,除了对开发单位、 发包单位劳动工资发放以及用工等情况进行预警、监督作用之外,施工总承包企业还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而且必须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不得因工程数量、质量、 造价等争议而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 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该负责人说。除此之外,《条例》从18条至22条逐一列举出各种用工情况下的清偿责任主体,把由谁来清偿、怎么清偿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

“现在人社部门放宽了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新权限,使得办案程序更加便捷简化。”该负责人说,作为人社部门,现在可依法查阅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房产、 车辆等情况,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或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并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决定后,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记者 邓坦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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