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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首付款不办按揭 南充购房者违约赔款7万多

http://www.scol.com.cn  (2016-07-20 08:04:52)  来源:南充晚报  
编辑:王青山  

市民袁伟(化名)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在支付了22万多元的首付款后,50万元余款一直没有支付,被开发商告上法庭。昨(19)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一审认定购房者违约。

支付20多万首付款购新房

2013年9月30日, 男子袁伟在南充某房地产公司定购了一套房屋。 同年12月30日,袁伟与房产公司正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袁伟购买此套住房,价款为72万余元。该合同第六条约定:袁伟首期支付房款22万余元, 余款50万元通过银行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 第十条逾期付款责任约定:买受人未按约定时间付款的,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天,双方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与补充协议》,附件五第1条约定:买受人向贷款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申请金额为50万元;第2条约定: 买受人承诺在签订补充协议之日起5日内向出卖人指定银行提交申请按揭的资料并办理完毕相关按揭贷款手续,并交纳所需费用。 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资料并到指定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视为故意逾期付款,逾期每天按总房款的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第6条约定:若买受人贷款申请未获通过而无法获得贷款时,解除合同,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总款的20%的违约金作为给出卖人的经济补偿。 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于2014年3月3日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未交余款被开发商告上法庭

签订购房合同后, 袁伟一直未办理按揭贷款手续,2015年4月23日,开发商通过邮政快递,向袁伟寄送了逾期付款催办函,催促袁伟及时付清房款, 但袁伟仍未履行付款义务。

2015年7月17日, 房产公司把袁伟告上了顺庆区人民法院, 请求审理与被告袁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近期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袁伟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与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袁伟应在2013年12月30日起5日内提交按揭贷款申请资料并办理完毕贷款手续,但在约定期限届满至原告起诉之日,已逾1年6个月,袁伟既未申请按揭贷款,也未以其他方式支付购房余款,袁伟的行为按合同约定应视为故意逾期付款,属于违约,原告房产公司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及附件和补充协议,被告袁伟协助原告办理解除合同等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按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为购房总价款的20%, 现原告仅按购房总价款10%主张违约金7万余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而对于被告已付房款问题,因被告袁伟未到庭,可另行主张权利。

2016年7月15日,该院一审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与补充协议》;被告袁伟给付原告房产公司违约金7万余元;被告袁伟协助原告房产公司解除购房合同备案和撤销房屋预告登记的手续。

律师说法

构成违约需支付违约金 但违约金不能漫天要价

律师雷震:《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此,即便合同解除,违约金条款也继续有效。

本案中被告袁伟在约定期限内未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也未支付购房余款,导致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其行为构成违约。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受方构成违约,则需向出卖方支付购房总价款20%的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所以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另外, 袁伟在支付违约金后,可向开发商要求退还购房首付款,如果开发商不退,袁伟可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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