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新“枫”景 | 一场先予执行,一次柔性解纷

2023-08-30 16:51:38来源:四川在线编辑:林凌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探索人民法庭工作与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的契合点,以区委、区政府倾力打造“中国柔都”为契机,提出“柔法360”理念,以柔性解纷、柔情服务、柔法共治为内容,不断加强劳动争议多元解纷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切实增强劳动者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现开设“法庭新‘枫’景”栏目,展现高坪区人民法院致力于建设枫桥式人民法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发展。

今天 我们跟随法官的视角

去看看一件先予执行的案子

如何以柔性解纷

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6月8日上午11时,遂宁市船山区一处仓库门口,在数名司法警察、执行及审判法官的监督下,工人们将6吨饲料陆续搬上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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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公司负责人欣慰地说,“真是太感谢各位法官了,多亏法院同意用最快速度先予执行,这批饲料才有挽救的希望,我们公司虽然有些小损失,但不再有承担巨额赔偿的风险......真的非常感谢法院帮我们解决了这个大麻烦!”

先予执行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殊制度,到底发生了什么事需要进行先予执行?

事情还要从两天前我接到的那通电话说起......

第一天大雾

“何法官,我们公司申请对被告扣下的6吨饲料进行先予执行,拜托法院立刻处理,否则每多一天都会出现更大的损失!”

6月6日下午,我突然接到了这样一个电话,电话那头声音焦灼、语气急促,但是我却有些摸不着头脑,因为我清楚地记得我没有承办与饲料相关的案件,当事人中也并没有这个公司。

待我仔细询问后才知道,原来这个案件刚刚立案,虽然我还没有收到卷宗资料,但原告急促的心情无法忽视,话语中的种种特殊情况也让我疑虑颇多......

“被告为什么会扣下这么大一批饲料?”

“这6吨饲料如今是什么情况?”

“案件还未审理,是否可以同意先予执行?”

带着心中的疑问,我放下手头其他工作,第一时间去了解此案相关情况。

通过询问,我才了解到,原告是一家经营货物运输的物流公司,在物流信息APP“货车帮”上发布订单,由货车车主接单负责运输。

6月1日,原告在“货车帮”上发布了将6吨饲料从重庆运往南充的订单,被告接了这个订单并在平台上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后,从重庆装运了6吨饲料运往南充,但承运过程中饲料被雨水淋湿,收货人拒收。在与重庆发货公司对接后,重庆发货公司同意将该批饲料运回重新加工烘干,但需要收取3000元烘干费。

原、被告沟通后,被告通过微信支付给了原告3000元烘干费,同时将整车饲料从南充运回了重庆,但到达重庆发货公司未找到收货部门后,被告竟径直将该批饲料运回了自己的住所地遂宁市。

原告心急如焚,多次与被告进行沟通协商,但被告认为3000元烘干费以及多次往返南渝两地的运输费用,远远超出了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被告要求退还3000元烘干费以及支付三次运输费用,否则便不准运走饲料。

但原告认为饲料被雨水淋湿完全是因为被告没有盖好货车的遮雨篷布,当然应当由被告一人承担全部责任。双方争执不下,协商数日无果,面对发货方和收货方的催促,原告决定到法院起诉。

然而立案后一个新的问题摆在眼前,走通常审判程序,需要排期、开庭、判决,等待法律文书生效,如果被告不主动履行还要申请执行......诉讼程序尚未完结,被雨淋湿的6吨饲料恐怕早已霉变,原告心急如焚,这便有了一开始我接到的那通电话。

第二天 多云

了解事情原委后,我既感同于当事人的焦急,但又不能丢掉法律的严谨不加核实地去处理。

先予执行的条件严苛,是人民法院为了解决当事人生产生活中的紧迫需要,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面对日渐紧张的事态,我要求原告尽快依照程序向法院提交《先予执行申请书》与相应的担保财产。在审查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及案涉6吨饲料的存放地后,我认为本案属于“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立即作出了将被告承运的6吨饲料交付于原告的先予执行裁定。

保障营商环境需要久久为功,企业的生死存亡却在朝夕之间。裁定书送达后,我积极与执行部门、立案部门沟通联系,通过我院的“立审执”协调联动机制,快速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执行部门在第一时间便制定了执行预案,同时决定派出经验丰富的执行法官与司法警察,争分夺秒,于次日一早前往遂宁市进行先予执行。

为了更深入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我决定和法官助理一起前往执行现场。

第三天天晴

6月8日上午10时许,法院数十人驱车百余公里先行抵达执行现场,经原告工作人员指认,我们发现了被告卸货的仓库,300包饲料简单地堆放在地上,并未进行烘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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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尽可能降低货物损耗,我们决定先执行,再调解,能早一秒便少一分的损失。

等待一小时后,被告匆匆赶到现场,虽对原告陈述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一谈及需运走饲料烘干便情绪激动的表示“不退钱谁都不准动这些饲料,谁动了我找谁麻烦”“每包饲料的外包装都有防水涂层,只有一小部分被雨水浸透,整体损失根本不可能有3000元这么多,原告必须退钱”,我院执行同事分别对被告及其亲属进行劝说安抚,并及时普法,详细告知了抗拒执行的法律后果。

我注意到被告情绪稍缓,便将他拉到一旁,仔细分析利弊。这批饲料总价值约60000元,如果不及时进行开袋烘干,很有可能因为霉菌变质导致全部报废,到时便不是3000元烘干处理费用的问题了,发货方必定会追究原、被告两方的责任。

听完我的劝告,被告苦涩的说,“法官,你说的这些我听明白了,确实是这个道理,但我们在外跑运输,每天起早贪黑挣得就是点辛苦钱,这回因为这个事,我往返川渝两地三次,一分运费拿不到不说,还要倒贴进去3000元,而且原告问我要的这3000元是全部6吨饲料的烘干费,实际淋湿的饲料绝没这么多!”

听完这些话,我陷入沉思。

被告在运输过程中确有疏忽,他自己也承认这一情况,如今部分饲料被雨水淋湿已成既定事实,但这个部分到底有多少却不得而知。如果非要搞清楚有多少饲料被雨水打湿,又有多少饲料已经变质,原、被告双方各自的责任占比......将是一连串源源不断的难题,如果放任双方在这个问题上纠缠下去,必然会使矛盾升级,这样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小纠纷也会变成大麻烦。

我当机立断,采用背靠背调解的方式,与原告公司负责人耐心交流本案中的难点,告知其坚持通过诉讼划分责任必然会增加公司的司法成本,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

原告公司负责人十分通情达理,迅速意识到对于公司来说最重要的是及时止损,避免高额违约金,而不是与被告争论各自损失大小,通过沟通协商,原告同意将已收取的3000元赔偿费用,退还1000元给被告,同时确认双方不再有其他争议。

待成功将案涉6吨饲料装车运往重庆后,原告公司负责人终于松了口气,“今天终于可以睡个好觉了,感谢法院为我们解决了燃眉之急!”

回程的路上,我感慨良多,作为一名基层法官,学会把调解工作融入审判活动全过程,尽最大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让皱着眉头来到法院的当事人笑着走出去,便是我的司法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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