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曝光,恶意辱骂,维权不当反“侵权”?

2023-04-14 16:55:59来源:四川在线编辑:王青山

为泄愤将侮辱谩骂发布到抖音、朋友圈,因网上“围观”致使经营受损,是否应负相应法律责任?信息时代,刷“抖音”、朋友圈已然成为新时尚。今天,小编要讲的案例,就是西充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由抖音短视频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基本案情:个体工商户王某在西充县城登记注册某店,刘某、周某、赵某陆续加入合伙经营。不久,周某、赵某商定退出合伙经营,退股协议约定王刘二人分阶段退还投资股份和支付工资共140830元。而后,王刘二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

2022年9月至10月,周某、赵某多次组织人员到店门外拉“欺诈招商、还我血汗钱”的横幅,持喇叭“宣传”。赵某多次发朋友圈、抖音称该店挣心黑钱、不守信用等侮辱性言论。多条朋友圈和抖音不断被多人点赞、评论、转发,一系列操作致店内10名会员退卡,退费数额合计18525元。该店遂将周某、赵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承办法官程本超厘清事情原委,多次组织双方沟通调解,被告主动将扣押的营业执照、公章归还原告。

本案中,原告未按期履行义务,被告在公共场拉横幅的“欺诈招商”内容与原被告自愿合伙、协商退伙不相符,在多个网络媒体上发布带侮辱、诽谤的语言、文字,传播范围较广、影响较大,对原告的正常经营造成较为严重、持续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网络媒体上的不当言辞虽为赵某发布,目的系共同债权催收,周某及其亲友参与现场催收,周某对赵某多次网络辱骂未加阻止,事后未发表道歉或恢复名誉声明,周某、赵某属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9000元。

法官说法:名誉是一种人格权益,具有时代特征,是针对特定主体的综合表现作出的良好的、客观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其中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不仅自然人享有名誉权,法人同样享有名誉权。维权有界限,越线应担责,权利的行使需要遵循真实、合法、不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原则。

自媒体时代,赋予每个人自由表达观点的权利,然而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公民的一言一行都不可逾越法律底线。若恶意使用侮辱性言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西充县人民法院提示广大群众,在进行民间活动时如遇侵犯自己权益的事情,一定不要采取过激的行为,要相信法律及时搜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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