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庆法院召开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

2023-01-14 18:04:03来源:四川在线编辑:王青山

1月13日,顺庆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22年执行工作,发布打击拒执典型案例,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四川法治报、四川经济日报、南充日报等新闻媒体参加新闻发布会。

会上,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张恒通报了2022年执行工作: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执行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2022年,顺庆法院执行工作围绕“护航、破壁、革新”三个关键词,立足执行职能服务保障大局、坚持问题导向攻坚顽瘴痼疾、坚持改革创新提升工作规范,在协同执行、强制执行和规范执行上下功夫,紧盯执行财产查控难、处置难等关键问题,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在执行领域的“急难愁盼”。全年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10248件,结案9633件,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99.98%,案件整体执结率93.88%,“3+1”核心指标居全市法院前列。

随后,执行局副局长桂芳彪通报了2022年打击拒执情况及典型案例:2022年,顺庆法院始终坚持有效、有力惩治拒执犯罪的方针政策,持续、高压、严厉打击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充分彰显强制执行威慑力。全年共审理拒执犯罪案件5件6人,宣判4件,判处5人刑罚,审判数量居全市第一。

执行局副局长陈华平通报了根治欠薪暨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情况:在根治欠薪暨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中,始终秉持涉农民工工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执行款。2022年,顺庆法院执行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共计276件,已全部执结,执行到位拖欠的农民工资款882万元,及时兑现了胜诉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02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执行工作重点何在?决心怎样?如何实现新突破?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庞冬云就媒体记者关心关注的问题做了回应。他指出,站在新起点,我们有“轻舟已过万重山”的喜悦,也有“无限风光在险峰”的感慨。新的一年是执行工作全面登台阶、上水平的关键之年,我们有信心、有决心继续发扬成绩,弥补不足,在强化司法改革,规范干警执法;加大执行力度,打击失信拒执;强化创新力度,提升执行质效等方面再添举措、再展作为、再立新功,以具体行动检验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落实成效,做到让党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顺庆法院打击拒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302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判决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67万元及利息,在判决前,原告王某申请查封了张某某及其丈夫名下的四套房产。2018年8月28日,顺庆区人民法院向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张某某未按规定向法院报告财产。2018年9月10日,双方在案件承办人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张某某于2018年9月30日前偿还75万元,对查封的四套房屋予以解封。后张某某离婚并分得两套房屋,其中一套房屋出售后偿还借款55万元,另一套房屋出售后扣除按揭尾款获得差价30万元,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偿还借款,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顺庆区人民法院将相关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生效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故意转移售房收入、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导致判决长期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通过达成和解协议,解封其名下不动产,后出售转移售房款,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典型行为之一。本案中,虽然被执行人在判决时履行了4万元,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仍然对被执行人判处实刑,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转移财产行为的鲜明态度,对企图实施类似行为的被执行人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6日,顺庆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邓某某、甘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21)川1302民初5637号民事判决,判决李某某支付邓某某、甘某借款本息合计400余万元,并向李某某送达判决书,李某某未提出上诉,2021年9月2日判决生效。为逃避债务,李某某于2021年12月27日将其位于顺庆区潆华南路二段的不动产权进行登记后,于2022年1月5日将该不动产转移给其子,并拒绝报告其财产状况,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缴纳转移的执行款项及执行费,且认罪认罚,后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虽然被执行人有自首、认罪悔过、并缴纳转移的执行款项及执行费,但是仍然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本案中,其拒执的行为不仅仅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还损害公权力,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通过判处刑罚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形成了强大的震慑效果,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邓某某抢救无效死亡。同年9月30日,顺庆区人民法院以(2020)川1302民初6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何某某向死者家属赔偿673003元。何某某上诉后未按时交纳诉讼费,2021年1月20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何某某撤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同年2月23日,顺庆区人民法院对何某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民事案件审理期间,何某某及其配偶冯某某二人将自己名下位于南充市嘉陵区南虹路二段的房屋变卖,偿还部分房贷后,于2020年10月1日收到卖房尾款32万元。何某某、冯某某二人持有以上资金,便躲避法院执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何某某、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2022年12月29日,二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与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明知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仍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转移其出售房屋的售房款,致使在执行过程中,导致判决长期无法执行。本案中,拒执的行为虽然发生在法律文书生效前,但其拒执的行为一直持续到执行中,其售房款未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属于有能力拒不履行,且其配偶提供了必要的帮助,属于共同犯罪,应当对其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才更能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权威。

案例四

【基本案情】

自诉人张某与被告人曾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18年10月24日,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1302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人曾某某应向自诉人张某支付人民币836,616.91元,后被告人曾某某上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13民终948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执行中,曾某某未按照法律规定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报告财产,法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要求曾某某向法院移交查封轿车,曾某某未移交该车辆。同时,2020年至今,被告人曾某某利用自己和白某等人信用卡反复套现,后通过自己和李某等人的账户偿还各种信用卡和贷款,资金流水高达80多万元。被告人曾某某从2020年9月至2022年9月,工资收入为103126.40元。被告人曾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22年10月14日被司法拘留15日。后张某通过刑事自诉起诉到顺庆区人民法院,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曾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判处拘役四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有大额的工资收入,名下的豪车也未主动进行交付,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且拒绝报告个人财产情况,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件也是顺庆区人民法院通过自诉案件判处刑罚的第一例拒执案件,通过此方式,进一步扩宽了打击拒执案件的途径。(李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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