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的“3.15”奇遇记

2024-03-16 14:00:00来源:南部县人民检察院编辑:林凌

小白的“3.15”奇遇记

你是否曾被商家鱼目混珠的高仿产品蒙蔽过双眼?

你是否曾被商家眼花缭乱的强制广告折磨到崩溃?

你是否曾因商家明目张胆的肖像侵权感觉到愤怒?

你是否曾因商家胡搅蛮缠地索要好评感觉到无力?

那就相约今天,

看看小白的3.15奇遇

与检察官一起

用法律的武器维护消费者的合理权益!

场景一

图片

图片

检察官普法

老黑在二手网络交易平台假借出售个人闲置物品的名义长期从事经营性销售活动,并以虚假宣传的方式销售假冒商品,致小白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订立合同,形成交易。老黑的行为应认定为商业性经营行为,其行为构成销售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承担经营者责任,应退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并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场景二

图片

图片

检察官普法

智能电视开机广告强行植入且不可关闭,严重影响消费者观看体验,也违反“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以及“利用互联网发送、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等法律规定。

场景三

图片

检察官普法

经营者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使用其掌握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宣传。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留下的私人信息,如姓名、肖像、接受的服务内容等,涉及到消费者的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对经营者而言,消费者信息具有经济价值,为经营者非法使用提供了利益驱动。经营者在业务活动中使用其收集到的消费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场景四

图片

图片

检察官普法

从维护消费者批评建议权的要求以及评价机制建立的初衷而言,消费者基于货品或服务本身与网店描述是否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对商家进行的评级、评论,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言辞可能相对激烈甚至有失公允,但只要不是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消费者给“差评”不属于侮辱诽谤行为,一般不构成侵权。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对商家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客观评价,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只有在消费者的评价存在诋毁、诽谤并损害商家名誉的情况下,才会构成对商家名誉权的侵害。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