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令”执行不到位?检察建议来了!

2022-02-11 15:55:32来源:顺庆检察编辑:王青山

“你们是否排查过辖区内在矫对象附有‘禁止令’的情况?是否有社区在矫对象违反相关‘禁止令’?……”为督促社区矫正机构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禁止令”的有关规定,连日来,顺庆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走访辖区社区矫正机构,对执行“禁止令”的情况开展专项检察监督。

第二检察部干警走进辖区司法所、社区矫正中心,通过查看档案、点验抽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全面排查社区在矫对象执行“禁止令”的情况。此次检察监督的重点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中被判处缓刑并附有从业“禁止令”在矫对象的执行情况。此类案件中被判处缓刑的罪犯一般都附带有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的“禁止令”。

经排查,检察干警发现,部分社区矫正机构对“禁止令”执行监管不到位,部分社区矫正机构不知晓在矫对象是否附带有“禁止令”,对涉食品犯罪在矫对象从业情况未进行不定期实地检查,没有准确真实地掌握该类在矫对象的活动情况。

随即,顺庆区检察院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强化责任意识,完善监管措施,重视“禁止令”执行监管,严防食品犯罪在矫对象违反“禁止令”从事食品行业。

收到检察建议后,社区矫正机构表示照单全收、认真整改,全面排查“禁止令”执行情况,加大监管力度,保障“禁止令”有效执行。

检察官说法

“禁止令”,给社矫对象上一个“紧箍儿”

顺庆区检察院检委会专委、第二检察部主任 罗晓敏

“禁止令”是法院根据管制犯、缓刑犯的人身危险性情况,禁止管制犯或缓刑犯在管制执行或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监管措施。“禁止令”制度执行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

法律规定,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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