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庆区检察院首例支持交通设施受损赔付案胜诉

2021-07-14 15:05:27来源:顺庆检察编辑:王青山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当事人拒不配合等原因,常常导致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索赔难。日前,由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首例交通设施受损赔付案成功办结,为四川广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南高速”)追回损失1.5万余元。

事故现场

1、事故详情

2019年1月10日9时50份许,胡某驾驶轿车行驶至G75兰海高速广南段747KM+965M路段(广元至南充)时,超越正在超车的一辆挂车。完成超车后,胡某驾驶车辆与该辆挂车在同车道行驶。由于胡某驾驶车辆制动,挂车驾驶员对胡某的超车行为观察不仔细,导致两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和道路交通设施受损。

事故发生当日,广南高速南充管理处对现场进行勘验,发现防撞桶、防眩板、中央活动开口栅栏等路产受损,共计路产金额为22607元。高速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承担主要责任、挂车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胡某应赔付路产金额为1.5万余元。

此后,广南高速多次联系挂车司机和胡某。挂车司机表示愿意赔偿,胡某则经常挂断电话,拒不提供保险依据。

2、支持诉讼

无奈之下,广南高速向顺庆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得知情况后,为确保国有财产不受损失,决定支持广南高速诉讼维权。该公司随即将胡某、某保险公司起诉至南部县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胡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院遂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限期向广南高速赔付1.5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

支持起诉 助力挽回国有财产损失

顺庆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于平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高速公路路产属于国家财产。《物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该案中,胡某驾驶机动车损坏道路设施的行为,侵犯了国家财产,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理应赔偿。

检察机关通过支持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受到侵害的单位个人依法诉讼维权,既体现了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担当,也体现了检察机关服务人民、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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