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报告”二字频频出现。
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但未成年人往往出于恐惧等原因而选择沉默,或因被控制、意识迷糊等无法求救。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报告义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从强制报告的角度,进一步解决“发现难”的问题。
顺庆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雷蕾为你解答:
什么情形需要报告呢?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不报告会有什么后果呢?
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及时报告使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予以表彰奖励。同时,还会对报告人的信息进行保密。
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我们的未来。任重道远,虽远必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