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哥说法 | 杜绝高空抛物!远离“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2020-09-24 11:06:46来源:顺庆检察编辑:王青山

高空抛物现象,

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

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

高空抛物的“受害者”,

也有可能成为

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的“连累者”。

那关于高空抛物,

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呢?

 

戳视频,胡哥带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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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哥说法》

身边案例

近日,“十岁男孩高抛砸死邻居一审宣判”在微博热搜上引起了关注和热议。2019年7月2日,10岁男孩王某某放学后欲回到贵阳市某小区位于8楼的舅舅家中,因家中无人进门未果。王某某步行至7楼,从楼道墙上的防火柜中取出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推开七楼步梯间防火门,将灭火器竖立放在楼道打开的窗台靠外面,先后两次从窗台处推落两个灭火器下楼。第二次,灭火器砸中正在楼下的袁某某头部,受害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来源:腾讯视频)

法院一审判决:虽然被告王某某的父母已经离婚,王某某由其母亲方某进行抚养,但其父亲王某仍为王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应与方某共同承担监护和抚养王某某的义务。故被告王某、方某应共同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84520.5元;被告某物业分公司对本案应承担补充责任,判令其承担本案损害后果的5%的补充责任。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胡哥提醒

为守护“头顶上的安全”,胡哥提醒——

养成公共生活文明习惯,不高空抛弃烟头、生活垃圾等;

不在阳台窗台放置物品,以免发生高空坠物等意外;

做好装修施工围蔽工作,避免施工材料、垃圾坠落,造成人员伤亡;

积极传播践行文明风尚,参与监督高空抛物行为,共同抵制不文明行为,积极提供线索助力破案。

认识高空抛物法律责任,做文明公民,切勿触碰法律底线,遭遇高空抛物求助公安是上策。

教育孩子践行文明之举,言传身教,教育孩子不高空抛物,从小做文明人;

物业积极强化安全管理,通过张贴标语、法律宣传、隐患排查、加装朝上摄像头、加强巡逻等,加强安全管理,防患于未然。

做文明人,

养成文明生活习惯,

杜绝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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