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在线南充频道(殷晓青)法院的执行工作,是维护司法权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执行不能”的情况,人民群众有时无法对其正确理解。
“执行不能”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现有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对被执行人财产强制处分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或部分不能得以实现的情形。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杨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骑电动车的朱某发生交通事故,并致朱某死亡。同年10月,法院审理判决杨某向朱某的近亲属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支付赔偿金3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杨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立案后,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银行账户内仅有少许存款。经执行法官实地走访调查,发现执行人杨某年仅20岁,高中未读完就辍学在某公司任保安,收入微薄,父母离异后一直随父生活,家中所居住房屋为宅基地自建房,家具陈设简朴,生活较为拮据。事故发生后,杨某通过亲友筹集2万余元垫付医药费,已无钱履行剩余赔偿款。案件遂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2024年2月,因被执行人多年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拘传。到院后,被执行人表示受当年事故影响,一直未能再就业,长期生活在老家,收入不稳定。经执行法官再次劝说,耐心释法明理及告知拒不履行法律后果,杨某仍坚称拿不出钱且拒不报告近几年财产情况。鉴于此,法院决定对杨某采取司法措施。同时,了解到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年近七旬,身患疾病需长期吃药治疗,且其已不能正常劳动,无收入来源,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导致其生活特别困难。在执行法官的引导下,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了司法救助申请书。经审查,陈某某家庭困难属实,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最终为陈某某司法救助8000元。
“执行不能”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应由申请执行人自主承担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经营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合理规避风险,避免权益受损。
【如何有效防范“执行不能”?】
要减少“执行不能”风险,首先应“防患于未然”,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切勿盲目追求高额利润。
在交易前,要基本调查了解对方的经济状况、经营状况、收入来源和偿债能力等,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络平台查看相对方在人民法院有无执行案件、失信记录等信息;
在交易时,在了解对方经济状况、经营状况的基础上,要求对方提供相应担保或固定资产设立抵押,办理抵押登记,确保在交易风险发生时有担保财产可供抵债,降低“执行不能”风险。
纠纷产生后,在即将进入或者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时,发现对方的行为可能影响到债权实现,可以向法院提交保函或保证金申请财产保全,及时防止对方处分或转移财产。
【“执行不能”怎么办?】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也需要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尽可能详细提供被执行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财产信息等执行线索,以便法院更能快捷、精准地开展执行。
对穷尽执行措施仍不能执结的“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审查后将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纳入“终本案件管理库”管理,一经系统查询或申请执行人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将及时恢复执行。
终本不是“不管”。今年以来,南部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终本清仓”的决策部署,组建专门的终本案件管理团队,对历年来的终本案件逐件核查登记,坚持“民生优先、先易后难、集中攻坚”,采取罚款、拘留、纳失、悬赏、请求公安协助查人找车等多种执行措施,有力有序推动一批终本积案实质化解,切实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