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陵:助力生态恢复 1.3万余尾鱼苗集中放流

2020-07-16 20:31:10来源:四川在线-南充频道编辑:王青山

四川在线南充频道讯 7月15日上午,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4起涉渔案件生态修复增殖放流暨拟不起诉公开听证活动,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特约检察员全程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侦查部门和街道办相关人员到场见证。

案件背景

根据全市检察工作安排部署,2020年初,嘉陵区检察院及时启动了嘉陵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在集中走访调研后,嘉陵区检察院将发现的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鱼以及违法游钓活动猖獗等问题,及时向院党组作了汇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朱瑛召集公益诉讼和刑检部门分管领导、办案人员共同研究后,决定以最大化积极保护生态环境、以最强力依法打击涉渔犯罪来彰显嘉陵区检察院依法治理境内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为此,嘉陵区检察院于2020年3月向区农业农村局、文峰街道办事处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就进一步加强禁渔宣传和渔政执法提出明确要求。

区农业农村局和文峰街道办事处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协同公安机关开展执法检查,立案查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十余件,公益诉讼部门及时跟进监督,对5起涉及生态损害赔偿刑事案件予以立案调査并发布公告。2020年7月,嘉陵区公安分局向嘉陵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4件6人。

案件1:2020年3月18日晚,犯罪嫌疑人吴某在嘉陵区土门乡沙石宝村的沙石宝河(天然水域)及附近水田处,使用电鱼设备非法捕捞鲢鱼、泥鳅、黄鳝、小龙虾等水产品共计3.44千克,被现场查获;

案件2:2020年3月18日晚,犯罪嫌疑人柯某在嘉陵区土门乡沙石宝村的沙石宝河(天然水域),使用自制电鱼设备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1.76千克,被现场查获;

案件3:2020年3月20日晚,犯罪嫌疑人贾某甲和其兄贾某乙在嘉陵区河西镇金子垭附近嘉陵江天然水域内,使用电鱼设备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1.75千克,被现场查获;

案件4:2020年3月22日晚,犯罪嫌疑人陈某和苏某在嘉陵区大通镇曲水河段(天然水域),使用电鱼设备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0.5千克,被现场查获;

承办检察官经过审查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查明:6名犯罪嫌疑人在禁渔期时间段内,采取国家明令禁止的电鱼方式在嘉陵辖区内天然水域进行非法捕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案件办理

刑检、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跟进调查,联合审查讨论后认为,鉴于6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在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后已认识到非法捕捞后果严重,愿意主动增殖放流修复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均为初犯、偶犯,无刑事前科;其捕获的渔获物较少,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文化水平偏低,不清楚国家关于禁渔期、禁渔区以及禁止非法捕鱼的相关法律法规;家庭经济较为困难,因疫情无法外出务工,想通过捕鱼改善家庭生活等具体情况,依法启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鉴于4起案件犯罪数额较小,当事人愿意认罪认罚但赔偿能力较弱,为降低新冠疫情对当事人及其家庭生计的影响,努力稳就业、保民生,在征求公安机关、区农业农村局、人民法院的意见后,嘉陵区检察院同意当事人参照同类案件损害赔偿标准在嘉陵江天然水域增殖放流。

15日上午9时,在检察官、公安干警、渔政部门人员、值班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政府代表、媒体记者等的全程见证下,6名犯罪嫌疑人在嘉陵区黄金江岸滨江南路四段水域投放草鱼、鲫鱼、花鲢、白鲢等魚苗共計13500余尾,促进了嘉陵江流域的生态资源恢复。

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朱瑛指出,办案中,嘉陵区检察院对6名犯罪嫌疑人主动开展释法说理、教育感化,采取增殖放流形式进行恢复性司法,并依法对其做出免于刑事处罚、给予罪轻不起诉处理,旨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同时,对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对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倡导的“我们办理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办案理念的体现,是贯彻落实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嘉陵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工作决策部署,是践行恢复性司法政策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探索。朱瑛检察长表示,未来嘉陵区检察院将继续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大力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综合发挥刑事、民事、公益诉讼多元职能作用,推进生态环境修复与生产发展转型。推行“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依法严惩生态环境犯罪,促进生态环境修复,将检察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与“三大攻坚战”同部署、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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