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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构建全覆盖的监督体系

www.scol.com.cn  (2017-12-16 14:39:42)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王青山  

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顺应了新反腐背景下的要求,体现了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旨在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通过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有效整合了反腐败资源力量。长期以来,反腐败的职能分散于各级监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局、预防腐败局等机构之中,这些机构职能边界不清,各自为战,难以形成反腐败的合力。通过监察体制改革,将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转隶于监察委员会之中,改变了各反腐败机构分属于不同的系统的局面,由监察委员会对各反腐败机构之间的关系进行内部协调,从机构和体制上解决了各反腐败机构之间关系难以协调的问题,为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提供了保障。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了监察范围的全覆盖。现行纪检监察体制,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只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难以覆盖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以及国企和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等,存在监察上的盲区和死角。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对象确定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除了原有的监督对象以外,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其他所有由公共财政负担工资、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国家公职人员都在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客体范围之内,实现了监督客体的“全覆盖”。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保障了监察手段的震慑力。现行的《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并未赋予监察机关行使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以及强制执行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察作用的发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通过制定《国家监察法》,明确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多项监察措施,以立法形式赋予监察委员会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的权力,极大地丰富了监察手段,增强了监察委员会的权威性、威慑力。

惩治是最好的预防,制度是最大的保障。实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通过国家监督体制的完善,不断整合反腐败资源,扩大监督范围,增强监督手段,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反腐败的高压态势,才能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张 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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