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检察院与多部门会签《关于加强我县刑事执行工作的意见》

www.scol.com.cn (2018-11-23 14:38:05) 来源:仪陇检察院
编辑:王青山  

近日,我院与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会签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执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共十八条,从羁押办案期限、监外执行、财产刑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羁押必要性审查五方面作出了规范。

一是规范羁押和办案期限。《意见》明确严格按照规定规范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程序,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换押或羁押期限变更通知的,可先将相关法律文书传真给看守所,事后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原件。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办案单位应在提请逮捕的同时电话通知看守所该案已到审查逮捕环节,看守所应做好登记。

二是规范监外执行。对辖区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公安机关要建立专门执行档案,并与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所在社区基层组织互通信息,司法行政机关予以配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司法行政机关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加强管理,公安机关予以配合,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每年应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项检察;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矫正前调查评估时,派出所应按相关规定对其所掌握的情况签署意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及时依法作出裁定。

三是规范财产刑执行。对判处财产刑的,人民法院应对执行情况登记造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了解具体案件的执行情况。对判处财产刑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通知书中注明财产刑执行情况,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跟踪其财产状况并及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通报。

四是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办案机关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相关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建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动态跟踪监督机制,跟踪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决定机关在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应当告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有向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或者上级机关控告、申诉的权利。

五是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明确了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条件,办案机关在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羁押期限届满或者超期羁押等7种情况应当对被羁押人员主动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可以向办案机关了解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查阅案卷材料,审查有关人员提供的证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材料。

  • 新闻推荐
四川
社会
娱乐
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