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一男子酒驾撞上施工路面致自己受伤

www.scol.com.cn (2018-11-09 08:34:20) 来源:四川在线-南充频道
编辑:王青山  

四川在线南充频道频道(赵福芳)“开车不饮酒,酒后不驾车”已成为社会共识。但仍有一些人心存侥幸,置个人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不顾,酒后驾车。近日,嘉陵法院就审结了一起酒后驾车撞向施工路面致驾驶人受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判决,驾驶人自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工程承包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

2018年3月25日中午,嘉陵区某乡镇的刘某洪驾驶自己的摩托车前往嘉陵城区某酒楼参加宴席。因自己酒量好,车技不错,便和朋友你一杯我一杯的相互敬酒。觥筹交错间,刘某洪已喝了10多杯啤酒。因下午还有事亟需处理,宴席后,刘某洪匆匆骑上摩托车往家里赶。当行驶至一立镇大石山隧道时,因忙于赶路,忘记了隧道内尾端至隧道外在施工,加上施工路段未设置警示标识和禁入标识,道路凹凸不平,刘某洪的摩托车与路尖相撞,造成车损人伤的交通事故。经调查,案涉工程系秦某负责承包并组织施工。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刘某洪负事故主要责任,秦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洪被送至南充市中心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下颌骨骨折、桡骨骨折、脑震荡、鼻骨骨折、腕关节脱位。刘某洪因此住院治疗23天,用去医疗费近10万元。出院后,因与秦某就赔偿未达成一致。刘某洪以秦某占道施工,未设置警示标识和禁入标识,对自己的事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秦某按次要责任承担40%的责任,赔偿其损失1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洪酒后驾车违反法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应付主要责任。秦某占道施工,未设置警示标识,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存在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鉴于该案的实际情况,结合原、被告对损害后果的责任大小考虑,确定秦某承担赔偿责任比例为20%,刘某洪自行承担责任比例为80%。

最终,法院认定刘某洪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5万余元,由秦某赔偿刘某洪4.7万余元,刘某洪自行承担18.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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