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运丢货物这个损失该咋算?

www.scol.com.cn (2019-06-20 08:18:23) 来源:南充晚报
编辑:王青山  

一女子通过全峰快递从西充向浙江邮寄10箱电子产品,因网点异常致使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 快递公司只愿按收货时书面格式条款约定给予运费5倍的赔偿。但发货人不答应,将经营该快递业务的一对夫妻告上法庭,索赔成本费、运费和加工费等共计2万余元(不含已赔付的2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赔偿加工费的依据不充分,依法按实际损失判赔。

邮寄货物丢失 协议赔偿未果

住在西充县的何某、 黄某是一对夫妻,他们共同经营全峰快递公路运输服务门店。2017年12月9日,西充县中年妇女喻某向黄某和何某交了10箱电子产品,要求通过全峰快递托运到浙江省乐清市某电子公司。但货物发出后,浙江省乐清市某电子公司一直没有收到这批货。2018年3月14日,喻某通过国家邮政局消费者申诉平台,向邮管所电话投诉,称通过全峰快递邮寄的10件货品共价值人民币35080

元,现已丢失,请帮忙处理。2018年4月24日,上海全峰快递公司回复称: 经核实, 此件于2017年12月9日从四川发出,因我公司网点异常,导致此件丢失,深感抱歉。

为此,喻某与全峰快递公司协商因货物丢失的赔偿事宜,快递公司称,因客户运费180元(每箱)未保价,可以按托运单上的条款给予五倍运费赔付900元。 但发件人喻某表示不接受,双方对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

状告快递公司 索赔2万余元

喻某又找到何某夫妇,要求赔偿。何某夫妇向喻某支付了赔偿款2万元。但喻某认为其损失包括产品的成本费、 加工费和运费,一共应为4万多元,何某赔偿的数额远远不够,多次找其协商未果,遂于2019年初将何某、 黄某夫妇告上了西充县人民法院。

法院立案受理后, 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喻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但二被告黄某、何某经法院用传票传唤后未到庭, 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原告喻某在法庭上声称, 二被告黄某和何某在共同经营全峰快递期间,我于2017年12月19日通过全峰快递邮寄给浙江省乐清市某电子公司10箱电子加工产品全部丢失。双方通过协商,二被告自愿赔偿产品成本费、加工费、邮寄费等费用共45489.5元,通过多次催收,二被告赔偿了2万元,余下25489.5元一直不予赔付,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赔付丢失的原告电子产品成本费、加工费、邮寄费等费用25489.5元。

建立运输协议按照损失赔偿

10箱电子产品的价值到底是多少呢?2018年3月5日, 乐清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该快递丢失的产品成本价目表,10箱电子产品的价值为35080元。 西充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喻某与二被告达成公路货物运输协议后,原告向二被告支付了运费,二被告应负责将原告的货物运输到收货地点且货物无毁损、 丢失的情况发生,原告将10箱电子产品委托二被告经营的全峰快递运输,二被告将原告委托运输的十箱电子产品丢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投诉时自认的电子产品价值为35080元, 且有乐清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书面证明该电子产品价值为35080元, 故原告的损失数额应为35080元,加运费409.8元,共计35489.8元,扣减已支付的2万元, 还应支付15489.8元。关于原告提出请求计算该电子产品的加工费9660.8元,应作为损失赔偿的问题,因原告在投诉时自认的赔偿金额为35080元,同时原告并未提供10箱电子产品到达收货地点的市场价格的相应证据,故原告要求对加工费应作为赔偿损失的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限被告黄某、 何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喻某货物损失及运费共计15489.8元。(记者 何显飞)

快件丢失如何赔偿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快递服务组织与用户之间就快件丢失、损坏的赔偿标准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按以下原则执行。1、快件发生丢失赔偿应主要包括:(1)应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2)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金额进行赔偿;(3) 对于没有购买保价的快件,根据《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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