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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缩水” 南充九岁娃起诉生父追索抚养费

http://www.scol.com.cn  (2017-02-17 08:09:33)  来源:南充晚报  
编辑:王青山  

一对夫妻离婚时约定,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但离婚5年后,他仅向前妻支付了1万多元,其9岁儿子在母亲的代理下,以原告身份将生父告上了法庭。

昨(16)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依法判决被告黄远山向原告冯大宝支付拖欠的抚养费4万余元, 并从2017年起至冯大宝年满18岁前,每年向冯大宝给付上一年的抚养费9600元。

儿子的抚养费“缩水”

2005年,黄远山在广东打工时,认识了同在当地打工的女孩冯芳华,二人一见钟情, 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2006年1月,他俩到顺庆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冯芳华生下了一个儿子,取名黄大宝。可后来双方因家庭生活和工作原因产生了诸多矛盾, 感情日渐淡薄直至破裂。就在两人结婚5年后,这段姻缘走到了尽头。

2011年5月10日, 黄远山与冯芳华到顺庆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第二条关于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中约定:婚生子黄大宝由女方直接抚养,抚养期间,男方承担婚生子的抚养费(包括教育费、生活费、保险费)每月800元,每月21日前将抚养费交与女方手中或指定的银行账户,医疗费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直到孩子高中教育阶段为止。读完高中以后的教育费用, 双方可协商解决,男方可不限时间地探望儿子,节假日可将孩子带在身边。如发现女方对婚生子有损身心健康的行为或无能力抚养时,将视为其放弃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男方有权要求变更直接抚养权。

冯芳华与黄远山离婚后,将儿子改名为冯大宝,并带着他到广东居住、学习和生活。这期间,黄远山也断断续续向前妻的账户上支付了几次儿子的抚养费,但并没有严格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 冯芳华多次打电话给前夫黄远山,要求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但黄远山有时因为忙,有时因为手头紧张,几年来一共欠下了儿子4万余元抚养费。

男孩起诉生父追索抚养费

2016年11月23日, 刚满9岁的男孩冯大宝在母亲冯芳华的代理下, 以原告身份, 向顺庆区人民法院起诉生父黄远山,追索拖欠的抚养费。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 原告冯大宝提出诉讼主张: 请求判令被告黄远山支付2011年5月到2016年11月的抚养费5.2万余元,并从2017年起每年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9600元, 直到自己年满18周岁。

被告黄远山出席了庭审并辩解说,他向儿子支付了抚养费的, 并提交了存款凭条6张。法庭经过调查核实,认定黄远山向原告冯大宝给付了抚养费1.2万余元。

法院支持两项诉讼主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冯大宝系被告黄远山之子,依照《婚姻法》规定,父母离婚后, 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被告黄远山虽然与原告冯大宝之母离婚, 但对冯大宝仍然有抚养的义务, 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与原告之母在离婚时就原告的抚养问题经协商达成了一致, 就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黄远山在协议中同意按每月800元给付抚养费,从2011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黄远山一共应向冯大宝给付抚养费5.28万元,扣除黄远山已支付的1.22万元,还应当支付4.06万元。 除了给付已欠下的抚养费,黄远山还应当足额支付以后的抚养费。鉴于原告冯大宝现在广东生活, 每月索要生活费不方便, 故对于原告要求一年支付一次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2月10日,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黄远山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冯大宝支付欠下的抚养费4.06万元,并从2017年起至冯大宝年满18岁止, 每年11月9日前向冯大宝给付上一年的抚养费9600元。(文中人物系化名)(记者 何显飞)

律师说法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如何确定

律师雷震:《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 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 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 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 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 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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