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元手机邮寄后变模型 法院判快递公司赔…

www.scol.com.cn (2019-01-17 08:22:40) 来源:南充晚报
编辑:王青山  

阆中80后女子杜某给西藏一位朋友邮寄一部价值万元的手机,但对方收货时只有一具手机模型,杜某与快递公司对簿公堂,一审判决由快递公司全额赔偿杜某10050元,而终审认为杜某邮寄的就是该款手机的证据不足,加之没有保价,改判快递公司赔偿500元。

  Part1 邮寄手机变模型 不知何时出问题

2017年11月底,一位在西藏打工的朋友李某委托杜某帮忙买一部某品牌手机。12月1日, 杜某在自己工作的通讯器材经营部购买了一部此款手机,价格10050元。第二天,杜某委托阆中市一快递公司运送这部手机。寄件时,杜某和同事赵某在场,揽件员将手机包装后,在填写快递详情单时,问杜某是否保价,杜某没回答,赵某说“不保价”,揽件员便在详情单上费用部分“非保价” 框内划了勾, 品名处填写为“电子产品”。 杜某在详情单上签了名,并支付了快递费18元。详情单上“特别约定与提示”第三条约定:“寄件人未选择保价的,应选择快件的价值;若未选择, 则确认该快件价值在人民币500元内, 由服务单位在该确认价值内赔偿。寄件人选择保价的,服务单位将在保价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偿。”

2017年12月7日,杜某的快件寄到西藏后,李某在接收快件时,打开包装后只有一具手机模型,便拒绝签收。杜某知道手机丢失后, 通过微信与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沟通,希望得到处理,并于同年12月10日开具了10050元的手机增值税发票,但没有获得快递公司的赔偿。12月24日, 杜某到阆中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报警。

  Part2 客户状告快递公司 一审判决全额赔偿

随后, 杜某向阆中市人民法院递交诉状。

一部价值万元的手机究竟是被快递员“狸猫换太子”?还是客户用手机模型冒充手机讹诈快递公司? 法院如何判决,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原告杜某坚称她邮寄的就是那款手机,同事赵某在场见证。 但其同事赵某只出具了书面证言,并未出庭作证。

被告快递公司称, 因杜某是老客户,揽件员信任她,接过“手机”就进行包装,没有试机。双方虽然签订了快递服务合同,但杜某在合同上并没有标注为什么品牌的手机,在快递面单上注明的快递物品是“电子产品”;同时, 合同约定了快递物品丢失的处理办法, 按照合同, 他们最多只能赔500元。

阆中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杜某在快递详情单上填写的是电子产品,没有明确是案涉手机,但结合杜某提供的购买手机发票、证人赵某的证明及报警记录,可以认定杜某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的是该款手机。虽然快递公司的揽件员询问过杜某是否保价,但没有告知杜某保价和不保价的赔偿原则,因此造成杜某对自己的邮寄物件没有保价, 其责任应由快递公司承担。2018年7月4日,阆中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快递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杜某10050元。

  Part3 证据不足终审改判 寄件方获赔500元

一审判决后,快递公司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快递公司称,一审法院仅凭杜某提供的手机购买发票和杜某的同事证言, 以及有杜某签字的报警记录来确定邮寄的物品为案涉手机,证据不足。揽件员在填写快递详单时,已经明确询问了是否保价,并告知了不保价可能存在的风险。 杜某不愿意保价,在物品丢失后,却要求赔偿其全部损失,对快递公司显失公平。

针对快递公司的上诉理由, 杜某答辩称:快递员并未要求保价。交付快递件的时候, 快递员当场对手机进行了开关机验货并包装。因此,丢失货物是快递公司的问题,应予赔偿。

南充中院终审认为, 杜某与快递公司之间邮寄服务合同关系成立。杜某主张, 向快递公司交寄的是某品牌手机,快递公司揽件员揽件时,进行了开关机试验。 杜某举出了事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以及同事赵某的证明。但对杜某的主张,快递公司均不予认可。经审查,赵某作为证人,未出庭作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其证言不予采信。杜某作为通讯器材经营部工作人员,应当熟知快递规则。快递公司规定,若寄件人未保价,应选择快件的价值;若未选择, 则确认该快件价值在人民币500元内,由服务单位在该确认价值内赔偿。寄件人选择保价,服务单位将在保价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偿。 依据这项约定,杜某没有选择保价,也没有选择快件的价值。 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杜某没有选定价值,仅缴纳快递费18元。在发生快递物件损毁、灭失的情况时,快递公司应在500元内进行赔偿。同时,杜某也没有举证证明,在与快递公司签合同时, 快递公司同意即使杜某未选择保价, 快递公司仍然按实际价值赔偿。

日前,南充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由快递公司向杜某赔偿500元。(吕元华 记者 何显飞)

(原标题:万元手机 邮寄变模型 损失该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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