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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尖留骨髓腔6年 南充大妈告医院获赔

http://www.scol.com.cn  (2016-12-09 08:27:40)  来源:南充晚报  
编辑:王青山  

脚踝扭伤,在医院做手术时,针尖断裂,留在骨髓腔内未能取出。6年后,该患者到医院取断针未果,遂将医院告上法庭。昨(8)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涉事医院赔偿患者各项损失1.3万多元;该妇女今后取断针产生的实际医疗费用,还可另案主张赔偿。

针尖留体内 6年后仍未能取出

现年56岁的顾光华(化名),系南充市某企业退休职工, 家住顺庆城区。2009年12月20日,顾光华在上楼梯时,不慎跌倒,扭伤了右脚踝部,被家人送往市内一家医院就诊。然而,经过几天治疗后,效果仍不明显,医生最后通过X线检查发现, 顾光华右脚踝关节骨折,需做手术矫治。

5天后, 医院对顾光华的右脚踝关节进行切开复位固定手术,在手术过程中,一枚导针的针尖部断裂遗留在了顾光华的右胫骨远端髓腔内,医生经过多方努力,未能取出,将这个情况如实告诉了患者顾光华。 当时医生对顾光华说,如果要把断针取出,必须敲碎骨头,相当危险, 而且不取也没有什么大碍。最后顾光华同意暂不取出那截断针,她于2010年1月8日出院。

因医生手术时在顾光华踝部安装了固定装置,需好几年时间才能取出。今年5月9日, 顾光华到同一家医院取出固定装置时, 顺便要求医生将遗留在她体内的断针取出,当天,医院同意并让其住进了院。5月12日, 顾光华在医院接受取出异物手术,由于针尖遗留在骨髓腔内,又过了6年之久, 加上该院技术能力所限,院方在采取种种努力后,宣告手术失败,未能将断针取出。 医院再次如实告诉了顾光华。顾光华于5月16日出院。

出院后, 顾光华经常感觉右下肢疼痛,找到医院协商解决赔偿事宜,但双方就赔偿数额等未能达成一致。

患者告医院 被判赔1.3万元

7月5日,顾光华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将这家医院推上被告席,索赔相关损失。

法院立案受理后,于8月8日委托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对遗留在原告顾光华骨髓腔内的断针是否有取出的必要进行了鉴定,结论是,顾光华右胫骨下段有金属异物残留,需择期手术取出。

11月9日, 顺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庭审时,原告顾光华认为,她在被告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时,一截长12毫米的手术针断裂遗留在骨髓腔内,至今未能取出,导致术后经常疼痛,不能久站等症状,完全是医院的过错造成的。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医院赔偿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41880元。

被告医院表示, 原告在被告医院手术后遗留断针,他们确实存在过错,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的诉讼,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对本案进行评判。被告对原告骨髓腔内遗留有断针存在过错无异议,并自愿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的损失项目及赔偿费用如何确定,法院支持了原告部分项目的索赔主张,确定原告各项损失为13023.95元。 至于原告今后如到其他医院治疗取出断针产生的实际费用,可另行主张。12月2日,该院一审判决被告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顾光华各项损失13023.95元。(记者 何显飞)

律师说法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哪些项目

律师雷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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