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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发布的新闻报道禁用词之法律篇

http://www.scol.com.cn  (2016-10-21 10:01:45)  来源:四川在线-南充频道  
编辑:王青山  

新华社发布了《新华社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第一批)》, 分别是社会生活类的禁用词,法律类的禁用词,民族宗教类的禁用词,涉及我领土、主权和港澳台的禁用词以及国际关系类的禁用词。今天我们来聊一聊法律禁用词。

1.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

(1)犯罪嫌疑人家属;(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3)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4)采用人工受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5)严重传染病患者;(6)精神病患者;(7)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8)艾滋病患者;(9)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涉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检察官说法:根据《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以上种类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权、人格权,当然应当予以保护。另外,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也有类似规定。

某记者采访了做变性手术的李某,并承诺以使用化名的方式报道其事件。李某向该记者详细讲述了其做变性手术的前因后果。而后,该记者在报社刊文,使用了李某的真实姓名,并配发了李某的照片。文章发布后,即在李某的工作地引起轰动,李某因无法承受来自各方的舆论压力,无奈的辞去了工作。李某以其名誉受损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记者、报社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各项损失。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该记者赔偿李某4000元,该报社赔偿了李某6000元。

2.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

检察官说法:《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在人民法院对其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不能称之为“罪犯”,而只能称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往往在新闻报道中会出现,“罪犯”最终被绳之以法等错误用语。比如,某新闻网站刊登了标题为《某地故意伤害案12小时侦破,罪犯被抓获》的文章,这样的用词不严谨,也容易闹出笑话。

3.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诉,被告也可以反诉。不要使用原告“将某某推上被告席”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句子。

检察官说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所以,将某某推上被告席之类用语明显带有主观偏向性色彩的,是容易误导公众思辨的。

在“武隆景区”诉“变形金刚4”合同纠纷案中,原告称,首映式上影片中没有呈现事先约定的出现“中国武隆”标识,导致普通观众从电影中无法得知武隆景区系外景拍摄地之一,被告行为构成合同违约。然而,被告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按约支付合同尾款120万元,并支付延付滞纳金1105.8万元等费用,合计1245.8万元。显然,本案中双方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适用地法律也是平等的。

4.不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称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不要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要称作“人大常委”。

检察官说法:《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没有委员长,委员长只设在其常设机关也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同理,省级人大也一样。所以应该这样称呼张德江委员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同志。

5.“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不得称“村长”。村干部不要称作“村官”。

检察官说法:《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

检察官偶然发现,某个基层检察院在案件公开中竟然也出现了这种低级别错误,讲的是:“某某检察院依法决定对某某村“村长”涉嫌贪污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6.在案件报道中指称“小偷”、“强奸犯”等时,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作前缀。如: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写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写成“教授罪犯”。

检察官说法:根据《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使用“工人小偷”之类的词,明显带有对某一行业从业人员贬损之意,还是不写为好。

7.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审计长”、“副审计长”,不要称作“署长”、“副署长”。

检察官说法:小编无奈的查阅了《审计法》,《审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某网络新闻媒体就就以:“审计署署长:改革措施落实不到位有三大因素”为标题进行了长篇大论。经过小编在网络上搜寻,大量媒体都把“审计长”叫成了“署长”,看来审计长是“法律篇”最易用错的词了。

8.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要写成“检察院院长”。

检察官说法: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注意,检察机关的领导是检察长,而不是院长。某年,某电视台在报道全国人大审议两院工作报告时就把检察长叫成了院长,主持人说道:全国人大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贾春旺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出现这样的常识性错误,小编已经无力吐槽了。(顺庆检察院 徐昌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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