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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庆院法医积极做好技术性证据审查

www.scol.com.cn  (2017-11-30 13:11:38)  来源:四川在线-南充频道  
编辑:王青山  

四川在线南充频道(马李波)南充顺庆院法医积极履行检察法医的重要工作职责,对法医学鉴定结论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法医鉴定结论对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技术性证据审查即是对法医鉴定书等技术性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以证实其是否合法、真实、科学、有效。顺庆院法医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

一、对鉴定标准的适用问题进行审查

目前,司法实践中常用的鉴定标准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等。在伤残等级鉴定中,由于存在着不同的鉴定标准,这些标准对伤残程度、劳动能力、生活处理能力、社会生活能力等的鉴定程序、方法和标准不相一致,各有侧重,相同的病残或伤残,往往运用标准不同,结果就不同。因而,对法医鉴定书的审查需首先审查运用标准是否准确,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性质选择相关的鉴定标准,如交通肇事类案件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工伤事故、劳保纠纷则应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等。现有的各种标准适用范围都比较狭窄,往往只涉及某一部门或行业,不好把握。为此,在提高法医鉴定人业务水平的同时,有必要重新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科学的鉴定标准,适用于各个部门的行业,从而规范法医鉴定。

二、对鉴定时机的选择进行审查

对一些功能类的损伤,应等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再作鉴定,但在实践中,由于办案时限等原因,一些鉴定存在着因鉴定时机过早造成鉴定结论不准确的问题。

三、对鉴定文书的规范写作进行审查

现实中,因一些鉴定文书写作不够规范,造成了误解,引起了不必要的麻烦,给审查证据工作带来被动。一是概念名词的描述不规范。二是损伤形态的描述不规范。如“创”应包含着创的大小、范围、形态、深浅程度的性质等,创的深浅不同,对组织结构的破坏程度也不同,有的鉴定书不论“创”的深度如何,均写“皮肤裂创”字样,但在功能评定上则出现了“神经断裂致功能障碍”,功能评定与创的深度不相吻合,因为单纯性皮肤裂创不会导致神经损伤,若确为功能障碍则说明其损伤已超出皮肤层达深部组织。因此,鉴定文书的规范化写作可避免对鉴定结论的一些不必要争议。

四、注重对病历资料的审查

病历资料是法医鉴定的依据,某些情况下甚至成为法医鉴定的唯一依据,病历的客观性程度,直接决定了鉴定结论的客观程度。有的鉴定对病历资料“照抄、照搬、照用”,作出的结论不够准确。在技术性证据审查时,应注重加强对病历资料的审查,注意病历资料书写是否规范、正确,病历序号是否相符,注意病程记录是否详细、临床医生是否具有相应资格以及知识水平、专业能力,严格审查辅助诊断是否具有真实性、客观性、科学性,注意病历资料的化验单、B超、X线片、CT片的同一认定。要注意对病历资料的可靠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在伤害案件中,有的目的不同,诊断记录的差异很大,法医对损伤诊断的一些特殊要求,临床医生容易忽视,对一些损伤的描述笼统概括,诊断不够慎重、严谨,而有些伤情的原始症状是决定伤情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加强对病历可靠性、准确性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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