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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庆:法律援助彰显公平与正义

http://www.scol.com.cn  (2017-03-21 11:28:38)  来源:四川在线-南充频道  
编辑:王青山  

四川在线南充频道(倪家红)2016年9月30日凌晨1时许,江某与其朋友赵某在顺庆区城区搭乘了一中年女司机王某驾驶的“滴滴”轿车回乡下家中。赵某中途先下了车,后江某要求王某将其送回乡下家中,并给王某指之路。在车辆即将到达家中之前,江某发现王某打扮时尚、性感,加上自己喝了酒,遂产生将其强奸的念头。随后江某又隐瞒真实住址,将车指引至一施工路段,王某发现其企图,下车逃跑,江某下车追赶并将其抓住,强行将王某抱回轿车后排座,然后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

后被害人王某报警,公诉机关以强奸罪将蒋某起诉至法院。江某深知其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家里还有嗷嗷待哺的孩子,他的行为不仅仅对王某造成了伤害,也对其家人造成了不可恢复的创伤,江某可能面临3至10年刑罚。由于家庭生活困难,江某委托其父向南充市顺庆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审查受理后,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朱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朱律师通过会见及阅卷,发现江某虽然欲对王某实施强奸行为,但是事前喝了大量酒,又吸食过冰毒,由于生理原因,并没有成功地施行终结强奸行为,本案认定的事实存在部分疑点。首先,虽然案发后被害人王某报了警,但没有被害人在医院检验或相关法医鉴定材料,由于我国强奸罪既遂标准采用的是插入说,事后在被害人王某的情况说明中也承认江某并没有真正插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强奸既遂的事实。其次,江某没有伤害王某的行为,事后江某及其亲属积极向被害人王某道歉,并积极对王某进行赔偿,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江某平时表现也一贯良好,归案后也是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2017年3月1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朱律师出示了江某可以从轻处罚的证据,并就认定强奸未遂的情节进行了重点辩护。最终法院采取了朱律师的辩护意见,根据江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3条的规定,认定江某为强奸未遂,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判决后,江某服判,不上诉。

南充市顺庆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朱律师对该案进行援助,不仅仅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利与利益,更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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