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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工伤待遇调整 1-4级伤残津贴月增190元

http://www.scol.com.cn  (2017-09-20 08:09:29)  来源:南充日报  
编辑:王青山  

昨(19)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获悉,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厅共同下发的《关于2017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川人社发〔2017〕37号),我市对满足条件的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 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进行调整, 已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记者查询《通知》了解到,本次调整的对象是201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生活护理费、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不包括2016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其中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90元; 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153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83元;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2066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相关负责人表示:“本《通知》执行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已下发了《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7〕34号),对同时符合川人社发〔2017〕37号和川人社发〔2017〕34号文件调整范围的人员,既属于退休人员,又属于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记者 陈松 实习生 蒲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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