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专坑朋友!阆中女子为借钱放贷吃利差竟做这事

http://www.scol.com.cn  (2017-04-12 08:00:09)  来源:南充晚报  
编辑:王青山  

阆中妇女朱桃花, 为赚取利息差价, 从他人手中以高息借入资金,再以更高的利息借出。因借出的款项无法按期收回, 为挽回损失并获取更多利息收入, 她虚构自己承揽工程需要周转资金等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17名被害人资金共计276.91万元。昨(11)日,记者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 该院4月7日终审维持阆中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朱桃花获刑11年。

Part1 借款放贷

2007年年初,男子杨国成找到朱桃花,说他做工程资金有缺口,以月息1角找朱桃花借钱。由于当时手上并不宽裕,朱桃花心想,何不找朋友借钱,再借给杨国成,吃这中间的利息差价呢?于是朱桃花找到闺蜜郑菲,谎称他表哥在成都修路,她准备去找表哥做点事,找郑菲借钱。

2007年1月28日, 朱桃花从郑菲手中借款1万元,承诺月息5分。随后,她将这1万元借给了杨国成。1个月后, 朱桃花从杨国成手中连本带利收回了1.1万元,在偿还郑菲借款本息后,朱桃花赚了500元。尝到甜头后,朱桃花想把这门“生意”做大,便四处借款, 许以月息5至8分的高额利息,借到钱后,再以更高的利息借给其他人。

Part2 坑了闺蜜

2007年8月12日, 朱桃花再次找到郑菲, 说她在成都修路的表哥手下分包了一点工程,向郑菲借款2万元,约定利息仍为月息5分。此后,朱桃花每月按时足额向郑菲支付这笔借款利息, 但未返还本金。 这却让郑菲吃了个定心丸。其实,据案发后朱桃花的表哥向警方证实,他与朱桃花确系表兄妹关系, 但双方基本没有往来,而他不过是一名普通工人而已。

在获取郑菲的信任后, 从2007年到2014年期间,朱桃花编造自己做工程买材料、其表哥修路需要周转资金、她要购买挖掘机、其表哥竞标工程需要缴纳保证金、她和一老板合作修路等谎言,7年间先后向郑菲借款169万元, 共支付利息54.7万元。因为郑菲借给朱桃花的款项中有一部分是找别人借的,到了2014年9月,债主找郑菲还钱,郑菲便找朱桃花还钱,朱桃花却说那些钱都投进了工程中, 一时拿不出来,于是郑菲只好又向别人借了40万元,偿还了之前的借款。

Part3 资金链断

在虚构事实骗取郑菲资金的同时,朱桃花还以同样的方法向他人骗取款项。2013年4月,女子秦虹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朱桃花后, 见朱桃花经常在茶坊等地同他人算账,并支付利息,便主动借给了朱桃花1万元,并从朱桃花手中按时领取了利息。此后,朱桃花多次向秦虹提出借款,从2013年5月到2014年11月,朱桃花先后9次共计从秦虹处借到现金107万元,支付利息共计36万元,但本金却没归还。

2014年6月, 男子李东升借给了朱桃花9万元,双方约定按千分之五的日息支付利息,每10天支付一次。这笔钱朱桃花一直按时足额支付利息到同年8月底。

之后, 从2014年8月4日至9月3日,朱桃花又分三次在李东升处共借款21万元。然而,就在最后一次将钱借出后,李东升便再也联系不上朱桃花了。

原来在2014年9月16日, 朱桃花在借出的资金无法按期收回的情况下,离开阆中到外地躲避。

Part4 难逃法网

接到多人报案后, 阆中市公安局对朱桃花立案侦查。2014年10月9日下午,朱桃花慑于法律的威力, 主动到阆中市公安局,说自己借了他人的钱是事实,但只是外出了一趟,妄图逃脱法律的追究。

警方查明,朱桃花为赚取利息差价,从他人手中以高息借入资金, 再以更高的利息借出,因借出的款项无法按期收回,为挽回损失并获取更多利息收入,从2007年年初至2014年9月间, 朱桃花虚构自己承揽工程等事实,先后向秦虹、郑菲等17人借款。7年间, 朱桃花支付高额利息共计264万余元,骗取资金276万余元。

随后,阆中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朱桃花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万元,退赔17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76万余元。朱桃花不服,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于2017年4月7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系化名)

(原标题:借钱放贷吃利差坑了朋友一串串)

律师说法

集资诈骗罪如何量刑

律师雷震: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犯集资诈骗罪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的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分别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的情节,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至于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起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集资诈骗二十万元以上,单位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便可认定为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在一百万元以上,单位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则可认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刑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民警提醒

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民警提醒:首先一定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 的投资项目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第二,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第三,参与非法集资,风险需要自担,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第四,不要以为打了借条或签了借款协议,就有了保障,一旦公司无法经营,市民将无法收回成本。第五,“贪小利、吃大亏”,市民不要被发放的小礼品和以参观考察为名的旅游产品迷惑,一旦陷入其中,将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记者 何显飞)

  • 新闻推荐
四川
社会
娱乐
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