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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女子做肝血管瘤手术 胆囊却不翼而飞

http://www.scol.com.cn  (2016-01-08 10:25:32)  来源:南充日报  
编辑:王青山  

50多岁的彭某某在市内一家医院做肝血管瘤切除手术,事后3个多月发现自己的胆囊被医生“莫名其妙”地切除了。因此,患者儿子先后给市委书记信箱和市纪委(监察局)写信求助。

近期,关于彭某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医方将患者胆囊切除,属重要告知不足,被鉴定人伤残等级为九级,其损害结果与医方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1月5日,市纪委有关负责人与市卫生和计生委纪委主要负责人表示,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将督促有关方面对当事医院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问责”。

医治肝血管瘤 术后3个月发现胆囊被切

“我们真的没想到,这个医院的医生给我母亲做肝血管瘤治理手术, 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 将我母亲的胆囊切除了。我们找医生论理,对方竟说切除胆囊不影响身体健康!”2015年9月下旬,家住高坪区青莲街道办的居民沈某先后给市委书记信箱、市纪委(监察局)写求助信,投诉当事医院“不负责任,医生乱作为,并漠视患者生命健康”。

据沈某介绍,2015年5月8日, 其母亲彭某某在市内一家医院体检时, 彩超检查发现其左肝上长了一个血管瘤,彩超显示胆囊没有异样。 该院医生建议只对血管瘤进行手术切除治疗。随后,沈某到为其母亲切除胆囊的当事医院进行咨询后,于5月14日住进当事医院普外科治疗。

“当事医院对我母亲的病情进行检查后,确诊我母亲为左肝血管瘤。”沈某说,该医院普外科的医生称,需进行左肝血管瘤切除手术,当时医生并未说其母亲胆囊有问题要切除。母亲的入院病例记载也显示: 左肝血管瘤。2015年5月18日手术前,在医生拿出“医院手术同意书”让家属签字时,也只是说:左肝血管瘤,经医生研究后提出须做腹腔镜辅助血管切除手术治疗,整个过程也没有告知要进行胆囊切除。其母亲5月19日进行手术后一直住院治疗到5月27日出院。

“9月12日,我带母亲到医院进行彩超复查时,结果令母亲和家人大吃一惊:母亲的胆囊被切除了。这一切,当事医院并没有告知患者和家属。”沈某说,当天,他们到当事医院找主治医生讨个说法, 医生极不负责任地说:没关系,不影响身体健康!“医生还叫我们不必担心, 他只是当时忘记告诉我们。”

书记信箱督促

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

“我母亲得知实情后,她的心理负担很重,身体健康状况极差。” 沈某在给市委书记信箱和市纪委(监察局)的求助信中说, 恳请督促有关方面对当事医院“管理混乱,医生乱作为、不负责任” 的行为予以彻底调查、 严肃处理,以此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并敦促医院合理合情合法赔偿患者损失。 如果对这种不负责任的医风不及时进行查纠, 有可能导致更多患者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

根据当事医院住院病历记载,2015年5月14日,彭某某,因6+天前体检行B超检查发现“肝左叶实性占位”在医方复查B超示确诊“肝血管瘤”,收入住院,拟以腹腔镜下肝血管瘤切除手术。 在手术后的5月21日, 医方病理诊断才显示彭某某除患有肝血管瘤外, 还有慢性胆囊炎。

对此,沈某某表示,即使其母亲患有慢性胆囊炎,也可以不切除胆囊,医方未综合选择最佳治疗方案供患方选择。

2015年9月下旬,市委书记信箱办就沈某来信反映的问题发出交办函, 要求有关方面认真调查处理,并回复当事人。之后,当事医院主动联系患者, 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成都一家司法鉴定中心对当事医院在对彭某某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若存在过错,应承担的责任大小;彭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意见

医方告知不足负主要责任

经审查当事医、患双方提供的病历资料,结合医、患双方陈述意见和被鉴定人彭某某伤病情况分析,成都这家司法鉴定中心认为, 被鉴定人彭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 因体检B超检查发现“肝左叶实性占位” 在医方复查B超示确诊为“肝血管瘤”,收入住院。医方拟以腹腔镜下肝血管瘤切除术, 其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在完善术前相关准备后,履行了手术风险告知义务;于5月19日, 患者接受全麻腹腔镜下血管瘤切除术+胆囊切除+腹腔粘连松解术, 医方手术存在与术前拟定腹腔镜下肝血管瘤切除手术行为不一致缺陷,没有向患方明确说明需要切除胆囊相关事项。

2016年元旦节前,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被鉴定人彭某某患“肝血管瘤” 在医方接受腹腔镜下肝血管瘤切除术;医方将患者胆囊切除,属重要告知不足;被鉴定人伤残等级为九级;其损坏结果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鉴于手术切除的胆囊,属病理性炎变胆囊, 建议伤病参与度为: 患方承担20—30%;医方承担70—80%。

鉴定报告出来后,沈某表示,他将以合法的方式向当事医院主张相关赔偿,希望当事医院切实承担起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并对患者积极主动进行赔偿。同时,希望有关部门对导致其母亲的胆囊“莫名其妙”被切除的医院相关责任人予以严厉追责,并督促当事医院完善管理,真正让医务工作者树立患者生命健康至上的理念,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1月5日下午,市纪委(监察局)有关负责人与市卫生和计生委纪委主要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他们将督促有关方面对此事进行深入调查,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问责”。(记者 徐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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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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