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南充频道(旷心怡 记者 陈雪)近日,阆中市人民法院对饶某某、余某某、余某三人贩卖毒品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经公安机关侦查,此三人为阆中地区毒品重要来源之一,此次三人因共同贩卖“冰毒”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至十五年不等。
2014年10月,在广南高速阆中出口处,饶某某将一袋重约20克的“冰毒”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因担心被查处,陈某随后将毒品交予公安机关。经检验,该包冰毒净重16余克。
此事后不久,饶某某电话联系余某某让其提供冰毒并帮忙带到阆中进行贩卖。当天,余某某安排余某将3袋冰毒带至阆中市交由饶某某进行贩卖。
当晚6时许,余某到达阆中市与饶某某、陈某会合,随后共同前往事先开好的宾馆房间。在房间内,余某在饶某某授意下拿出部分冰毒交由陈某验货。随后,饶某某与陈某约定在一酒店外进行毒品交易。当晚22时,在酒店外,饶某某将一袋重约49克的冰毒以7000元的价格卖与陈某。交易完成后,饶某某将5000元交给余某,由余某将其中的4500元通过银行自助存款机转入余某某的银行账户。
之后,狡猾的饶某某再次换住点,在宾馆另开了一间房,余某将剩余毒品藏于该房间梳妆台下。次日凌晨,阆中市公安局禁毒缉毒大队民警在宾馆房间内将饶某某、余某及陈某抓获。现场查获冰毒84余克。2015年5月,余某某被成都市成华区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定其中133余克冰毒为三人共同贩卖,饶某某另个人贩卖16余克冰毒。法院根据三人的犯罪情节,判处饶某某、余某某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余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对三人的个人财产依法予以没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文中人物均为化名)